中國南海局勢最新軍事訊息論文***2***

  中國南海局勢軍事論文篇三:《南海局勢及其相關背景分析》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南海局勢發生深刻的變化。周邊國家和域外勢力紛紛調整戰略和南海政策,不斷挑戰中國南海政策和權利主張。南海形勢從總體穩定正逐步趨向動盪,不確定因素不斷地增加。鬥爭性質也從海洋權益之爭上升為海洋戰略博弈。可以預見的是,在今後一個時期內,南海局勢將保持總體無戰事、區域性對峙和衝突難免的狀態。既針鋒相對,又鬥而不破,是各方所共同把握的政治外交尺度和鬥爭策略。中國與東盟及其成員國,其中包括菲律賓和越南等南海爭端國,將繼續保持良好的政治外交關係和密切的經濟貿易往來;與此同時,各方圍繞南海海洋權益的爭奪與戰略博弈將更加複雜和深刻。菲律賓和越南等南海爭端國大搞“大國平衡”,在經濟上求助中國,在安全上求助美國,不斷地藉助域外勢力與中國抗衡,企圖鞏固其在南海已經非法攫取的利益。美國等域外勢力的不斷介入,不僅是自2010年以來南海局勢驟然緊張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也將給南海地區帶來更多的不穩定因素。挑唆和支援周邊國家在海上爭端問題上與中國保持適度緊張和對抗,蓄意歪曲中國和平崛起的形象,給中國施加種種壓力,符合美國戰略利益。因此,正確分析南海問題及其形勢,在堅決捍衛中國領土、主權和安全的基礎上,與周邊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既是當前一個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也將是一個長期的戰略任務。

  一、當前南海總體態勢

  ***一***南海及南海諸島的自然概況

  南海自然海區總面積約為350萬平方公里,包括南海主體海域、北部灣和泰國灣。南海海域縱跨約2000公里,東西橫越約1000公里。南海幾乎整個地被大陸、半島和島嶼所包圍,北部鄰接中國海南、廣西、廣東和臺灣等各省區,東側與菲律賓群島相鄰,南部鄰接馬來西亞、汶萊和印度尼西亞的一部分,西至越南、馬來半島、印度尼西亞部分領土。中國領土的最南點曾母暗沙就位於南沙群島最南端,北緯3°58‘,東經112°17’。南海四周由許多海峽與太平洋和印度洋溝通,是東亞和東南亞國家與世界各國之間的貿易和海上運輸的“生命線”,其中馬六甲海峽被譽為是南海與印度洋之間的“咽喉”。

  南海諸島是位於南海的中國許多島嶼、沙洲、岩礁、暗礁、暗沙和淺灘等自然地形***以下簡稱為“南海島礁”或“自然地形”***的總稱,共有島、礁、沙、灘等各種自然地形約300多個。這些自然地形分佈範圍極廣,北起海岸附近的北衛灘,西起萬安灘,南至曾母暗沙,東止黃巖島,南北綿延約1800公里,東西分佈約900多公里。按照這些自然地形的分佈位置,中國曆來將它們分成四大群島進行管理,即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根據1983年4月24日中國地名委員會受權公佈“我國南海諸島部分標準地名”,南沙群島共計189個名稱,其中包括群島、島嶼14個,沙洲6個,暗礁134個,暗沙35個。

  目前,東沙群島在中國臺灣的管轄之下;西沙群島在中國大陸的管轄之下;中沙群島,除了黃巖島之外,均位於水下,處在中國大陸的管轄下;南海群島,除了中國駐守的8個島礁***大陸駐守7個,包括永暑礁、華陽礁、赤瓜礁、東門礁、南薰礁、渚碧礁和美濟礁;臺灣駐守南沙最大的島嶼——太平島***之外,其他40餘個島礁分佈被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等爭端國所非法侵佔***見附圖1***。

  南沙群島是中國南海諸島四大群島中位置最南、島礁最多、散佈最廣的群島。主要島嶼有太平島、南威島和中業島等20餘個,其餘的多為高潮時被淹沒、低潮時高出水面的低潮高地,以及暗礁和暗沙等自然地形。

  ***二***南海形勢及其發展趨勢

  近年來,從總體上看,南海形勢複雜多變。從各具體領域角度看,情況亦各有不同。

  從政治角度看,南海地區地緣政治格局和政治力量對比正發生著深刻變化。從中國與東盟及其成員國的關係看,中國與這些國家均保持著友好政治關係,即使是與南海爭端國家之間,也保持著正常關係。在對待南海問題上,東盟其他成員國的立場和態度並非完全一致。除了這些域內國家之外,一些域外國家也逐漸介入到南海事務中,在南海地緣政治構建和政治力量對比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包括美國和日本等國,其中代表者是美國。中美之間的合作必要性日增,海洋方向的戰略博弈也初現端倪。在美國看來,中國將不可避免地對美國在世界海洋的傳統霸權地位構成潛在威脅,甚至在一些方面已經構成了挑戰。目前,美國調整了其亞太戰略,南海是美國亞太戰略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防範和遏制中國在南海地區日益增長的影響力,已成為美國近期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戰略目標。目前在南海,美國與菲律賓和越南等國之間存在著共同的戰略利益,即制衡和圍堵中國。越、菲等國唯恐中國強行奪回它們在南海的既得利益,急需藉助域外勢力抗衡中國。不過,菲律賓和越南等國也應吸取當年喬治亞的經驗教訓,不要幻想著一旦它們與中國之間的海洋爭端激化,美國會為了幫助它們而不惜直接捲入與中國的衝突。因此,在政治層面看,南海地區是戰略博弈的新舞臺。

  從經濟角度看,在全球經濟低迷情況下,中國經濟相對穩定發展,對於南海地區國家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中國與美國、與南海周邊國家均保持著重要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關係。中國與包括南海周邊國家在內的東盟各國的經濟貿易往來與日俱增。因此,對於中國與越南和菲律賓等南海爭端國來說,在經濟領域的合作將繼續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是本地區各國的共同利益。

  從軍事角度看,目前各方均保持克制,均不願發生直接的軍事衝突。在南海爭端中,各國均慎用海軍,一般派出的均屬於非軍事化的行政執法力量。不過,美國和日本已先後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與菲律賓的軍事合作和援助,幫助菲提高海上軍事能力。美國、印度也加強了與越南的軍事交流與合作。俄羅斯則快速地恢復與越南之間傳統的軍事合作關係。總之,在域外勢力的扶持下,菲律賓和越南等南海爭端國正掀起一輪軍備建設的熱潮。

  從南海自然資源勘探開發角度看,目前,被大力開發利用的南海自然資源主要是漁業資源和油氣礦產資源,天熱氣水合物等新型資源尚處於調查研究階段。在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在爭議海域,中國漁民漁船常面臨著被周邊國家非法抓扣的威脅。在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方面,馬來西亞、越南和菲律賓等國常年在爭議區裡與外國公司合作,非法掠奪爭議區的油氣資源,與之相反的是,迄今為止,中國在南海爭議海域沒有打過一口油氣井。總之,在南海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呈現出明顯的不對稱關係。中國始終持剋制的立場,而菲律賓和越南等國罔顧中國的善意和忍讓,絕不接受中國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倡議,踐踏“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大肆掠奪爭議區的油氣資源。越南已與世界多國油氣公司簽署了上百個合作勘探開發油氣資源的合同,幾乎將整個南海爭議區劃分為200多個油氣對外招標區。今年6月,不顧中國的強烈反對,越南國會通過了《越南海洋法》,將中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正式寫入立法。為了應對越南越來越肆意的挑釁,今年中國採取了一些反制措施,例如,國務院正式宣佈設立三沙市,作為掌管南海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一級地方行政建制;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首次在南海爭議區劃定9個油氣招標區塊,對外公開發布。這些區塊均位於中國與越南之間的爭議海域內,不涉及其他爭端國。南海自然資源爭端將繼續存在,是影響南海局勢的重要因素之一,存在著因資源問題而引發區域性對峙或對抗的可能性。

  從國際輿論角度看,可以說2010年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自那時起,南海爭端被炒作成為了一個熱點問題。目前關於南海爭端的輿論宣傳態勢與1990年代末之前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一方面,從媒體報道看,在1990年代末之前,南海爭端只偶爾在各種媒體中有所報道,而從近兩年看,涉及南海爭端的報道幾乎天天可見。另一方面,從東盟地區論壇、外長會議等機制看,在1990年代末之前,幾乎從來沒有將南海爭端列為會議的正式討論議題。而自2010年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在東盟會議上高調宣稱要保障“南海航行自由”、美國在南海有重大利益之後,兩年以來,南海爭端幾乎成了東盟各級會議的主要議題之一。今年甚至發展到一個極端,即由於菲律賓無理要求將中菲黃巖島對峙事件寫入會議檔案,導致今年東盟外長會議無法達成一致,未能發表聯合宣告,這是東盟成立以來首次出現的情況。

  從法律角度看,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具有雙重依據,包括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而周邊國家基本上只有一個依據,即《公約》***此問題將在下文詳述***。

  二、“南海問題”的由來及其複雜的背景

  ***一***“南海問題”是何時出現的?

  回顧歷史可以看出,南海爭端起始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自那個時期起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等爭端國陸續開始侵佔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遭到中國的抗議和反擊,以至於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發生過兩次中越南海區域性武力衝突。不過,即便如此,南海爭端都沒有成為地區性的熱點或焦點問題,南海局勢總體上一直是和平穩定的。但是,2009年前後,南海局勢開始發生變化,2010年是南海局勢的轉折點。美國在完成其亞太戰略部署和南海政策調整之後,與越南相互利用,借越擔任東盟輪值主席國之機,高調介入南海事務。代表性事件是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在當年的東盟地區論壇的多個場合,高談南海“航行自由”問題,並宣稱美國在南海有國家利益。

  近年來,越南和菲律賓極大地改變其南海鬥爭策略,採取“多管齊下”手段。在與中國關係方面,它們在高唱與中國友好、合作關係的同時,採取積極措施,不斷地增強各自在南海的實際存在,鞏固和維護各自在南海已侵佔島礁和勘探開發油氣資源等方面的既得利益。與此同時,越南和菲律賓還採取隱瞞事實真相和歪曲事實等手段,扮演在南海“飽受中國欺負”的被害者形象。在東盟內部,菲律賓和越南則不遺餘力地綁架東盟其他成員國“一致地”對付中國。在越菲之間,它們已取得諒解,暫時擱置了它們之間原也存在的南沙島礁領土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密切配合,公開挑戰和否定中國在南海的合法權益,並共同為美國快速介入南海爭端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在對域外勢力方面,越南和菲律賓急迫地將美國拉入南海,以抗衡中國;它們快速地增強了與日本和印度等其他域外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和經濟合作關係,利用這些國家與中國之間存在的海洋爭端或缺乏戰略互信等因素,以及這些國家對於南海戰略地位的高度關注等問題,博取這些國家的支援,將它們也拉入南海事務。

  與此同時,越南和菲律賓等國還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加緊在爭議區單方面開發建設,引發南海緊張局勢。一直以來,越南在所侵佔的島礁上大肆活動,包括出臺國家政策鼓勵往爭議島嶼上移民和發展旅遊;加緊對侵佔島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建醫院和教堂等;在島上搞議員選舉和演習練兵等活動;在爭議區從事油氣自然勘探調查活動,並與西方和印度一些油氣公司簽訂了大量的油氣勘探開發合同。同時,還大打法律戰和輿論戰,有計劃召開國內外研討會和國際輿論宣傳,特別是調動海外人員加大對美國議會的說服工作;越南還提交了南海北部和南部的外大陸架劃界案。一旦中國針對這些非法活動進行阻攔,越南和菲律賓就大造輿論,宣稱中國“欺負”它們了。

  ***二***美國的南海政策

  歷史事實證明,南海問題的冷熱與美國地區戰略和南海政策是息息相關的。近年來美國大力炒作“南海問題”也是為了實現其亞太戰略目標。從本質上看,美國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南海政策與其初始階段是一脈相承的。美國南海政策形成於冷戰時期,其核心是爭奪戰略控制權。

  冷戰時期,美國與蘇聯爭奪西北太平洋的戰略控制權,南海作為西北太平洋重要的組成部分,自然也屬美蘇戰略爭奪與控制範圍之內。冷戰結束後至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蘇聯的解體和越南從柬埔寨撤軍,美國對南海地區軍事存在重要性認識有所下降,遂將其南海政策調整為“中立”,實際上是較大地削弱了南海在其全球戰略中的重要程度。在此時期,對於南海主權爭端,美國採取的是中立的立場,“不支援任何一方”。此後,為保留其在安全利益受到影響時調整立場的選擇權,美國政要的言論開始小心地避開有關中國在南海地區的領土主權問題,轉而通過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來表達對南海海洋權利的關切。

  20世紀90年代,菲律賓和越南利用中國重視戰略機遇期和維護周邊穩定的機會,加強了在南海的侵權活動,不僅不斷地鞏固建設其非法侵佔的島礁,

  而且不斷地引進西方油氣公司,爭奪南沙海域的油氣資源。1990年代中後期,中國開始對這些非法活動忍無可忍,在提出抗議的同時採取了相應的反制行動,例如,進駐並建設美濟礁。由於蘇聯解體,俄羅斯在亞太地區,特別是在東南亞的影響力大為減弱,美國逐漸將中國視為在本地區的潛在戰略對手,並隨之調整其南海政策,並且很顯然地,此階段的美國南海政策與美國對中國的戰略定位直接相關。美國片面地將中國在南海針對越南和菲律賓等國的挑釁行為採取的反制行為視為是中國在南海的勢力擴張,將中國對南海的合法權利主張視為是一種“威脅”,認為有可能演化成較大規模的軍事衝突,聲稱將可能對美國在南海的至關重要海上交通線構成威脅。1995年5月10日,美國國務院代理髮言人謝利就南沙群島問題發表了一項正式宣告,宣稱“維持航行自由是美國的基本利益”等內容。該宣告除繼續在南海主權歸屬問題上堅持蓄意的模糊姿態外,第一次較為系統地闡明瞭美國在該地區的主要政策意圖,即:對主權爭端各方觀點不予置評;南沙群島問題應該以和平手段解決;反對以武力手段解決這一爭端;不管最後以何種方案解決,南海上的航行自由不應受到影響。1995年美國參議院通過決議,正式決定對於南海問題的立場將從“不表態”改變為開始“表態”。

  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和美國國內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南海問題在美國對華戰略中的權重加大。美國在國際體系中相對實力下降,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獨斷專行的能力,美國開始重視通過外交等“巧實力”,實現其維護全球霸權地位的目的,南海爭端被美視為其遏制中國所能使用的巧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將南海問題作為“抓手”,籠絡亞太地區和南海周邊國家,企圖“包圍”和“遏制”中國。

  美國企圖通過有限度地激化南海爭端,惡化中國與南海爭端國家之間的關係,攪亂南海地區和平與穩定的局勢,為其插手南海地區事務製造藉口,為中國製造困境,以便達到遏制中國、遲滯中國迅速發展步伐的目的。美國企圖通過“攪渾水”手段,將涉及各國發展與安全的航行自由問題混入“南海問題”,達到將日本、澳大利亞和印度等域外國家拉入南海地區,改變本地區政治力量對比格局,減弱中國日益增強的地區影響力的目的,為其爭奪本地區安全事務主導權創造條件。

  但是,與此同時,中美利益交織日益複雜深化,美國暫不希望與中國在周邊海域發生直接衝突。為此,近年來,美國採取了推出“代理人”和充當“和事佬”的策略,快速地實現其南海政策從“不介入”到“積極介入”的轉變。

  一方面,美國通過給越南和菲律賓一些“甜頭”,使它們甘願充當美國在南海方向挑戰和公開對抗中國的“代理人”。2010年以來,美國以多種方式加強與越南和菲律賓的政治和軍事關係,例如,目前美越的關係是“越戰以來最好的”。美國利用越南和菲律賓等國與中國之間存在的海洋爭端以及這些國家需要藉助外力抗衡中國的戰略需求,通過挑唆、拉攏、暗中支援等手段,鼓動越南和菲律賓不斷地公開挑釁和對抗中國,導致這些國家與中國之間業已存在三十餘年、各方相對剋制的海洋爭端迅速激化,演變成為所謂的“南海問題”。

  另一方面,美國試圖充當調解“南海問題”的“和事佬”。美國國務卿等高官高調頻頻出擊,利用東盟多邊平臺和各種場合,渲染南海地區的“緊張局勢”,影射中國“不遵守國際規則”,為其爭奪和掌控南海地區安全事務主導權營造輿論氛圍。自2010年以來,美國國務卿和防長等美國軍政高官要員輪番地利用東盟各個級別的會議及記者招待會等多個平臺,以及與菲、越雙邊高層互訪、對話和聯合軍演、強化軍事合作等場合和方式,高調炒作“南海問題”,以貌似中立的“和事佬”身份,強行要求中國接受“以多邊方式和平解決南海爭端”,試圖強行介入中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爭端。

  ***三***“南海問題”的實質是什麼?

  在美國一手操控下,在越南和菲律賓的積極配合下,在2010年,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各方相對悄悄處理30餘年的南海爭端,終於被炒作成為沸沸揚揚、各方似乎是劍拔弩張的“南海問題”。南海局勢“驟然緊張”,成為美國高調介入南海的最佳藉口。

  南海問題的實質是什麼?綜上所述,可以清晰的看到,所謂的“南海問題”,其實質是南海爭端,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性質完全不同的爭端:第一,南海周邊國家搶奪我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而引發的海上領土主權爭端;第二,南海周邊國家之間,以及它們與中國之間存在著主張海域重疊問題而引發海域劃界爭端。此外,南海還存在著漁業和油氣資源的開發利用的爭端。但是,從嚴格意義來說,這些爭端並不是單獨存在著,其根源在於各國管轄海域尚未劃界,一旦完成劃界,或各國如果願意在劃界前做出臨時安排,那麼,這些爭端就可隨之解決。

  南海爭端***南沙群島島礁爭端和南海爭議海域劃界爭端***,是有著特定的當事國和特定的爭端物件的,它們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南海問題。至於航行自由、打擊海盜和海洋環境保護等其他問題,並不是南海所獨有的問題,而是全世界海洋的共性問題,並非有著特定的當事國和特定爭奪物件,因此,這些問題本質上並不屬於南海問題。

  ***四***形成南海爭端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南海爭端源於1960年代末,矛盾正式公開是1970年代。形成南海爭端的主要原因來自國際、地區和中國三方面。

  在國際層面,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新發展賦予了南海周邊國家新的海洋權利基礎。自1970年代初開始,國際社會開始討論和起草新的國際海洋法制度。與傳統的國際海洋法相比,新起草的《公約》有許多重大突破,其中與南海爭端直接相關的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沿海國可以依據其領土極大地擴充套件其管轄海域範圍。沿海國的管轄海域不僅可以從施行了數百年來的3海里領海擴充套件到12海里領海,而且,更重要的是沿海國還可以劃定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對於那些擁有地質上寬大陸架的沿海國來說,甚至還可以主張超過領海基線200海里以外的更為寬廣的大陸架***被俗稱為“外大陸架”***。二是,《公約》草案賦予島嶼與大陸同等擁有管轄海域的法律地位,島嶼地位被提高到了從所未有的重要程度。根據草案規定,一個方圓面積為1平方公里的島嶼,將可以擁有面積約為43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如果該島嶼還存在著自然延伸的情況的話,則還可以主張超過200海里範圍的外大陸架。以日本為例,日本為其彈丸之地、高潮時露出水面的岩石面積不足10 平方米的衝之鳥礁劃定了面積約為70萬平方公里的外大陸架。當然,由於衝之鳥本質上僅僅是一個岩礁,不具有島嶼的法律地位,因此,日本此無理主張被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所拒絕。

  在地區層面,南海科學勘探調查結果為各國爭奪南海提供了現實意義。1960年代,國際科學界通過在南海調查研究發現南海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前景非常令人鼓舞,甚至被譽為“第二個波斯灣”。

  在中國層面,中國實力不足為各國在南海的爭奪提供了有利時機。20世紀70~80年代,中國綜合國力有限,雖然及時地打贏了兩場對越的區域性海戰,奪回部分被佔島礁,但是,尚不具備派人常年進駐和守衛全部南沙群島的能力,為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侵佔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提供了客觀上的便利條件。

  三、解決南海爭端的國際法依據是什麼?

  從媒體報道和一些所謂的學者論著中,可以看到有不少極為錯誤的說法,例如,“中國在南海的主權沒有國際法依據”、“中國南海斷續線沒有國際法依據”或是“南海斷續線違反1982年《公約》”等。這些說法涉及到非常專業的國際法知識,並且利用了混淆概念和偷換概念的手法,將多個方面的國際法知識混同在一起。因此,提出這些說法的人,要麼是因為缺乏國際法常識,要麼就是別有用心。

  ***一***一些國際法和國際海洋法的常識

  在說明和論證中國南海權利主張是否有國際法依據之前,非常有必要先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何為國際法依據?或何謂國際法?國際社會普遍承認,《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是對國際法的權威詮釋。該條款規定法院對各項爭端做出裁判時應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四個方面:其一,是當事國所承認的國際條約***即成文法***;其二是作為通例之證明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法律的國際習慣***即習慣法***;其三是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其四,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公法學家學說,可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因此,簡單地說,所謂的國際法,是一個非常空泛的概念,絕不僅僅是指具體哪個國際條約,而是一個龐雜的法律體系的總稱。

  國際法一般被分為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兩大類。在國際公法領域,有海洋法、航空與外空法、戰爭法和國際刑法等許多的部門法。

  第二,什麼是國際海洋法?國際海洋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一般國際公法一樣,具體來說,國際海洋法也是一個法律體系,也表現為四種形式:其一是成文法。集中表現為1958年的四個海洋法公約和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其二是習慣法。有些規則雖然未被任何國際條約所明文規定,但已經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例如,航行自由、歷史性權利等規則。雖在相關的國際條約中規定了這些概念,但是卻沒有任何國際條約對這些概念予以詳盡的界定或解釋,而這些規則卻又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其三,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即雖然得到一些國家承認,但卻尚未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尚未形成習慣法的一些原則和規則。其四,司法判例和權威最高公法學家的學說等補助資料。

  總之,國際法常識之一是,不論是國際法還是作為國際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海洋法,都不僅僅是指某一個國際條約或某一個法律規則,而是一個複雜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國際條約、習慣法、一般國際法原則和補助資料等四個形式,體現在眾多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中。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看,那種空洞籠統地指責“中國在南海的主權沒有國際法依據”的說法根本就是蒼白無力的。

  ***二***《公約》不是解決南海問題的唯一國際法依據

  1972年至1982年,聯合國召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討論起草新的海洋法公約。《公約》於1982年獲得通過,1994年開始生效。該公約創造了國際條約歷史上的多項記錄,一是談判時間最長、參加談判的國家數量最多。二是條款和內容最多,包括17個部分,正文320條,9個附件,還有3個協定和3個規章,以及今後還將繼續擬定的新規章。三是適用的範圍和規定的事項覆蓋面最大,對人類在約佔地球表面積71%的海洋裡的幾乎所有型別的行為都做出了規定。該公約是各方利益平衡和妥協的結果,因此,有些方面難免有模糊之處,尚需由國家實踐來詮釋和完善。截止目前,該公約共有162個締約方,其中包括161個國家***其中不僅有沿海國,也包括內陸國***和1個地區性組織***歐盟***。儘管美國反覆要求南海爭端各國“應遵守國際規則”,“應以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來解決南海問題”,反覆強調該《公約》在解決南海問題方面的作用,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美國卻至今拒不批准這個被譽為是“世界海洋憲章”,並已得到絕大多數沿海國批准的《公約》。

  《公約》到底是不是解決南海問題的唯一國際法依據呢?在此,特別有必要提及的是《公約》序言中的兩段話,開宗明義地宣示了兩個原則:

  一是,尊重既有領土主權的原則。依據“陸地控制海洋”的國際法原則,《公約》規定了其任務和目標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將上述法律語言換成通俗語言來說就是:《公約》是在尊重既有的領土主權的前提下,為世界建立一種海洋法律秩序。說明了《公約》並不解決領土主權問題,因此,它既不是判斷領土主權的國際法依據,也不是用來否定現有領土主權的國際法依據,更不是提出新的領土主權的國際法依據。

  二是,尊重一般國際法規則和準則的原則。《公約》明確地規定了其自身與其他國際法之間的關係,即:“本公約未確定事項,仍應以一般國際法規則和準則為依據”。將上述法律語言換成通俗語言來說,意思就是:《公約》並不是“無所不包”的,也不是“萬能的”,凡是《公約》未能予以規定的事項,仍應遵守一般國際法。說明了《公約》與一般國際法規則和準則之間的關係是相互包容、相互補充的,而不是相互牴觸或否定的。

  回答《公約》與南海爭端的關係,首先,涉及到三個國際法常識問題。

  國際法常識之一,《公約》不是判斷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依據。如前所述,《公約》明確規定了,它只是要建立一套海洋法秩序,並不改變既有的領土主權歸屬。

  因此,《公約》不能成為否定中國自古以來擁有的南海諸島主權的依據。判斷爭議島礁的領土主權歸屬應依據的是一般國際法規則和準則,至少包括:領土取得規則***包括髮現、先佔、有效管轄等***、時際法原則、歷史性權利規則、禁止反言原則和關鍵日期確定規則等。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這些規則和原則均屬於一般國際法,都不是《公約》所規定的內容。從國際法院和國際常設仲裁法院審理的數十個涉及領土爭端的判例也可以看出,上述國際法規則從來都不是單獨被使用的,法院往往需要根據不同的歷史事實和現實情況,綜合使用各相關原則和規則。

  國際法常識之二,《公約》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成為沿海國提出新的領土主權或侵佔他國領土的國際法依據。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以《公約》賦予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為藉口,主張那些被劃入其200海里範圍內的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就屬於其領土了。這些國家企圖用《公約》賦予各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來覆蓋並奪取中國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這完全是歪曲和濫用《公約》。《公約》第五十六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和第七十七條“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等條款中賦予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的海洋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主權權利,以及對人工構造物的修建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的管轄權。《公約》沒有任何條款賦予沿海國可以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享有主權。菲律賓等爭端國以專屬經濟區為藉口爭奪南沙島礁領土主權的做法還嚴重地違反了《公約》第三百條的規定,“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本公約承擔的義務並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管轄權和自由”。它們也違反了“陸地控制海洋”的國際法原則,試圖偷換概念,“以海奪陸”。沿海國依據《公約》可以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範圍,但是,絕不能將劃入其中的原本屬於別國的島礁領土就此據為己有。否則,《公約》豈不是成了搶奪他國領土主權的國際法依據?

  國際法常識之三,《公約》不能解決所有的海洋問題,它不能簡單地代替一般國際法。《公約》是國際海洋法規則的集中體現,但是,從本質上看,它也只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法,不等於、更不能夠簡單地代替一般國際法。如前所引,《公約》序言中十分肯定地“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

  其次,如同國內法一樣,處理不同性質的國家之間的爭端應依據的國際法是不同的。同樣地,處理不同性質的海洋爭端應依據的國際法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南海爭端包含了兩類性質不同的爭端。第一類是南沙群島領土主權爭端;第二類是各相關國家相互之間的管轄海域劃界爭端。判斷和處理上述兩類爭端,應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國際法依據。處理島嶼領土主權爭端應適用的一般國際法,與《公約》無關;處理海域劃界應適用的則是《公約》和其他解決國家間爭端的一般國際法。

  ***三***適用於解決南海爭端的國際法依據

  如前所述,《公約》是解決南海海域劃界的主要國際法依據,但絕不是判定島礁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依據,也不是解決南海爭端的唯一國際法依據。解決南海爭端問題,應依據的是許多方面的、非常複雜的國際法規則,《公約》只是解決南海爭端應適用的國際法依據之一。

  南海爭端因其性質不同而分為兩大類,即島礁領土主權爭端和海域劃界爭端。解決此兩類不同爭端應適用的國際法依據也是完全不同。

  第一類,處理南沙群島領土爭端的國際法依據主要是一般國際法,主要包括:領土取得規則、時效取得和有效佔領規則、時際法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禁止反言原則、歷史性權利規則、關鍵日期確定規則和條約法規則等。

  在各個歷史時期,合法地取得領土主權的方式有多種。首先,是領土取得規則。在十五至十六世紀,與地理大發現、大航海時代相適應,國際法上關於確立領土主權的重要規則之一是領土取得規則,具體包括髮現、先佔和有效管理等過程。發現的物件必須是無主地,即當時尚未處在任何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先佔是指一國有意識地佔有其國民發現的無主地,公開宣稱其對該領土的主權。先佔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先佔行為必須是一種國家行為,先佔的物件必須是無主地,先佔的效果在於確立對該土地的主權。先佔行為完成後,佔有國還必須對所佔有的領土實施持續的有效管理。如果上述過程均未遭到任何國家的反對和抗議,則意味著佔有國已經合法地取得該領土的主權。當然,對於不同自然條件下的無主地來說,衡量是否完成先佔的標準是不同的。對於一般的無主地來說,先佔必須具備兩個要素:持續的實際佔領和行政管轄。例如,應設立居民點、懸掛國旗和建立行政機構等。但是,對於那些遠離大陸的、自然條件無法居住的荒蕪小島礁來說,國際上普遍認為,僅有象徵性行為就可以達到先佔的效果,並可合法地取得對該領土的主權。其次,是用武力或戰爭方式奪取領土主權,例如割讓等。自十七世紀開始的近代國際法,與資本主義產生和發展的需求相對應,承認通過使用武力可以奪取領土主權。最後,其他取得領土的方式,例如,自然添附、買賣等。當人類社會發展進入現代文明之後,也產生了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國際法。現代國際法明確禁止以武力或武力威脅奪取領土主權。侵略不能產生合法權利是現代國際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日本在二戰後無條件地歸還其在戰爭期間侵佔的所有領土,就是現代國際法禁止以武力或戰爭為手段奪取他國領土的最好例證。

  時效取得***簡稱“時效”***和有效佔領,時常被俗稱為實際控制或實際佔領。時效取得是關於領土主權取得的一項國際法原則。國際法上的時效是指一國對他國領土進行長期持續的佔有之後,在很長時間他國並不對此提出抗議和反對,或曾有過抗議和反對,但後來停止了,從而使該國對他國的領土的佔有不再受到干擾,佔有現狀逐漸符合國際秩序的一種領土取得的行為,而不論最初的佔有是否合法或善意。時效作為領土取得方式並不是單獨存在的法律原則,關鍵的因素在於其他國家對這種情勢的態度,他國的承認與否在這個方面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在一國宣稱其通過時效而取得對一個領土的主權時,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對該領土實施了持續的、和平的有效管理。不過,對於時效取得問題,自19世紀以來就一直有不同意見。現代國際法廢棄了以武力和戰爭作為奪取他國領土的手段,時效取得已不符合現代國際法。有效佔領曾經也是一種領土取得的方式。通常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佔有必須以國家主權名義行使。第二,佔有必須是公開的。他方的默認同樣非常重要。第三,佔有必須是和平的、持續的。儘管有的國際法學者曾經提出固定的佔有年限,例如,持續佔有50年。但是,此觀點並未得到國際上的普遍接受或承認,始終未能成為一項國際法標準或習慣法規則。不過,對於無人居住或邊遠的荒島來說,有效佔領的標準通常很低,一般認為,行使了“象徵性佔領”即可。例如,在“克里伯頓島案”中,仲裁庭就以象徵性佔領為標準將爭議中的島嶼判給了法國。在具體案例中,往往很難區分實際佔領與時效取得之間的差異。一般來說,時效取得與有效佔領最根本的區別是,佔領的物件通常是無主地。但是,時效取得的必要措施之一或者說必要條件之一也是指必須對一個土地實施了持續的、和平的有效佔領。因此,從這個意義看,時效取得與有效佔領之間存在著模糊的相似。曾有學者將“帕爾馬斯島案”作為是時效取得的案例,將“東格陵蘭案”作為是有效佔領的案例,但是,在實際的裁決和判決中並未採納這種分類。法院和仲裁庭通常避免明確地使用時效或有效佔領的概念。例如,胡伯在“帕爾馬斯島案”中只是偶爾提及“所謂的時效”而避免使用這一術語,他認為“所謂的時效”僅僅意味著“對國家主權持續的與和平的顯示”。法院認為要解決的問題不是國際法概念的闡述和運用,而只是判斷在兩個主權競爭者之間,哪一個對爭議領土享有更充分的權利,應該考慮到的因素僅僅涉及的是國家佔有的證據。

  時際法規則是國際法重要規則之一。“法不溯及既往”不僅是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也是國際公認的時際法的精髓。時際法是指判斷一項國際法規則對某個事實、行為或情勢是否適用,必須按照與產生該事實、行為或情勢之同時代的法律規則來判斷,而不是依照對該事實、行為或情勢發生爭議之時代的法律規則來判斷。簡言之,時際法規則主要有兩方面內涵,一是,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創設一個法律權利,必須以與該行為同時代的有效法律為依據。“任何有關單一事實的規則,則應適用於該規則有效期間所發生的事實;……任何有關一項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的規則,或有關其有效條件的規則應適用於該規則有效期間內所發生的行為。”二是,判斷一項行為所創設的權利是否能夠持續有效,應按照該權利存在時的國際法為依據。許多國際判例對時際法規則有過詳盡的闡述。例如,1843年10月9日美國國務卿厄普舒爾致埃弗特的公函中寫道:“對十六世紀被發現地的民族權利,是以當時所理解的國際法,而不是以三百年後改進了的更開明的意見來確定。”許多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對時際法規則也做過明確的闡述。例如,國際法院法官詹寧斯曾指出:“一種行為的效力應以從事這種行為時的法律,而不是以提出這一要求時的法律來確定,這項原則是基本的、重要的。”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新訂立的法律或條約等,對其產生或生效之前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不具有拘束力。《維也納條約法》第4條明確規定,本條約不能回溯適用至之前的條約,即沒有溯及力。

  眾所周知,“禁止反言”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禁止反言原則是指一國政府首腦或長官對於一個事實,特別是領土問題,代表其本國所做出的明確宣告或照會,對於其本國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過後不得以任何藉口逃避其應遵守承諾的責任。一般來說,國際社會對於一國的一項領土主權要求的態度無非有三類:公開反對、承認或預設。

  歷史性權利規則是適用於解決領土或海域糾紛的一項重要法律準則。歷史性權利是指一個國家通過發現、佔有和實際管理等國家行為,取得對某一陸地或海洋區域的主權,並且此項權利主張長期以來得到國際社會公開或默示承認。在形成上,歷史性權利存在著一個其“歷史性”逐漸鞏固和強化的過程,在此過程,其他國家的不反對、承認或預設是評判一項歷史性權利是否確立的重要因素。歷史性權利的獲得往往先於現代國際法律制度的建立,其非依據現代國際法而獲得,因此,歷史性權利優先於後來所建立的國際法制度,當然更不能根據其後才產生的國際法律原則和規則來判斷和更改。

  關鍵日期確定規則是國際法上解決爭端的一個常用的規則。從時間上看,一個法律爭端會有孕育、誕生和消亡的不同階段。關鍵日期指的是,在審判機關通過受理某一案件表明某一法律爭端已然產生並且仍然存在的情況下,該法律爭端誕生的那一時刻。關鍵日期一旦得以確定,在案件審理中便有著重要意義,法院可以視關鍵日期為“分界線”,可以不考慮關鍵日期之後所發生的法律關係的變化和相關法律規則的變化。也就是說,爭端各方在關鍵日期確定之後的時間裡所做的一切均無效,即“當事者在當時***關鍵日期之時***的權利怎樣,這也就是當事者今天的權利”。

  條約法規則是指一旦爭端各方對所涉及到的雙邊或多邊條約有不同的解釋和適用時,應按照文義解釋、上下文分析、目的與宗旨分析等善意解釋方法的運用,來分析和判斷各方所享有的條約權利和應承擔的條約義務。

  第二類,處理南海周邊國家海域劃界爭端的國際法依據主要是《公約》和其他解決國家間爭端的一般國際法。

  《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分別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公約》第15部分是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定,對涉及該公約的解釋和適用而產生的爭端的解決程式和解決機構等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同時,一般國際法中關於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所有規則和原則也同樣適用。

  從國際法院和仲裁法庭等國際判例亦可看出,處理國家之間的任何一個爭端,都需適用多個方面國際法,不可能僅僅依據某一個規則而做出裁決。處理國家之間的領土爭端所適用的國際法尤為複雜。從國際法院和仲裁法庭所處理的國家之間領土爭端案例可歸納出幾個規律:其一,幾乎所有的領土爭端都涉及漫長而複雜的歷史事實與現實爭執,通常需要回溯上百年的歷史。其二,任何一方爭端當事國都不可能擁有完美無暇的、佔絕對優勢的證據和國際法依據,通常是各有其理。其三,沒有一個案件是僅憑一項國際法依據,無論是一個國際條約還是一項習慣法,就能做出裁決的。

  通常法院和法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適用所有相關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全面的分析和評判各當事國所提出的所有證據和國際法依據,在此基礎上,做出有利於擁有相對優勢證據和國際法依據一方的裁決。

  四、菲律賓和越南等國在南海的主張及其依據是什麼?

  菲律賓和越南等國在南海提出了不同的島礁和海域的權利主張,其所謂的依據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處。

  ***一***菲律賓關於“卡拉延”***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主權要求及其依據

  1971年9月至今,菲律賓共佔領中國南沙群島的費信島和中業島等8個島礁,在島上派駐軍隊,興建簡易機場。菲律賓先後通過以下總統宣告和2個法令闡述了其侵佔這些島礁的所謂依據。1971年7月,菲律賓總統馬科斯發表宣告,這是菲律賓首次正式對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提出官方主張。該宣告主要內容涉及三個問題:1.由於太平島鄰近菲律賓,臺灣軍隊***或事實上,任何外國的軍隊***駐紮該島,構成對菲律賓國家安全的“嚴重威脅”;2.重申1956年立場,南沙群島是處在盟國的“託管”之下,因此,在沒有得到盟國的同意和准許,任何國家均不得在這些島礁中任何一個之上駐紮軍隊***可菲律賓卻自相矛盾地對這些所謂“託管”之下的島礁提出主權要求***;3.重申1956年立場,“自由地”的53個島礁不屬於南沙群島,它們是由菲律賓公民克洛馬發現的“無主地”,命名為“卡拉延島群”,據此是可以開發和佔領的。1978年6月11日,菲律賓釋出了兩個總統法令***第1596號和第1599號總統令***,分別宣佈“卡拉延島群”的確切方位座標,將其劃歸菲律賓專屬經濟區的有關事項。從所謂的“卡拉延島群”所包括的島礁來看,它與1956年克洛馬的“自由地”幾乎一致。但從主張的依據來看,二者有所不同。克洛馬的依據是“發現”,而在第1596號法令中論述了劃定這個區域的依據共有四個:1.“卡拉延島群”因其鄰近,對菲律賓的安全及經濟命脈至關重要“;2.此區域是”菲律賓群島大陸邊的一部分“;3.”該區域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國家或民族,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不可或缺的需要,以及按照國際法所確立的有效佔領和控制,該區域現在必須被視為屬於菲律賓的主權範圍“;4.”有些國家曾對該區域的某些部分提出主權要求,但這些要求已因放棄而失效,且不可能勝過菲律賓根據法律、歷史和公平原則所提出的要求“。

  綜上所述,儘管菲律賓政府在各個階段的各種宣告或法令中措詞有所不同,但是菲律賓政府對南沙群島的主權要求及其所謂的依據在其1961年和1968年的關於領海基線法令以及1978年的關於”卡拉延島群“的法令中已得到充分表述。菲律賓不僅對南沙群島的”鄰近“菲律賓的部分島礁提出主權要求,而且對一些目前處在他國佔領控制下的島礁也提出主權要求;同時,菲律賓不僅對島礁本身有主權要求,而且主張島礁的”海床、底土、大陸邊及其上空“也均劃歸其主權範圍之內。

  菲律賓所謂的依據可歸納為以下方面:1.”地理鄰近“,”卡拉延島群位於菲律賓領土附近“;2.”卡拉延島群“中的部分島礁是處在”託管“之下領土,部分島礁則是未被佔領的”無主地“;3.”有效佔領“,或表述為”該區域地法律上不屬於任何國家或民族,但,……按照國際法所確立的有效佔領和控制,該區域現在必須被視為屬於菲律賓的主權範圍“;4.”有些國家曾對該區域的某些部分提出主權要求,但這種要求已因放棄而失效。“5.該區域”是菲律賓群島大陸邊的一部分“。

  ***二***馬來西亞對南沙部分島礁主權的要求及其依據

  從1960年代起馬來西亞在南沙群島的南部島礁勘探和開發石油等自然資源。據報道1975年馬來西亞曾經抗議中國地圖將中國在南海的疆界直接劃至沙撈越和沙巴的沿岸。馬來西亞在此期間的開發石油活動依據主要是其石油開採法及大陸架法。1979年12月,馬來西亞官方出版一張大陸架地圖,該圖將大約從西側一點***東經109°38‘,北緯6°18’左右***沿東北方向至東側一點***東經116°,北緯8°40‘左右***一線以南的島礁,包括安波沙洲、柏礁、南海解、司令礁、校尉暗沙、彈丸礁、皇路礁、南通礁等南沙群島南部島礁全部劃在馬來西亞大陸架外部界限的範圍之內。但是,馬來西亞並未說明主張這些島礁的法律依據。但由於那是一張大陸架圖,似乎其依據是因為這些島礁位於馬來西亞大陸架之上。可是,1974年南越佔領安波沙洲以及河內軍隊於1975年接替佔領該沙洲時,當時馬來西亞並未對這些行為提出異議。另外,僅僅在馬來西亞頒佈其大陸架地圖之前幾個月,菲律賓釋出第1596號法令,將安波沙洲、柏礁、南海礁、司令礁等劃歸”卡拉延“,而且與馬來西亞後來頒佈的大陸架區域有一片重疊區域,馬來西亞似乎也沒有明確的反對。1983年馬來西亞宣佈佔領彈丸礁時,中國和越南先後提出抗議,馬來西亞外交部為此佔領行為辯護說:“彈丸礁從來就是馬來西亞領土的一部分。”在同一份宣告中,還提醒越南政府,越南對安波沙洲的佔領侵犯了馬來西亞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同時該宣告表明“馬來西亞政府對什麼’斯普拉特利‘***注:這是中國南沙群島的英文名稱***沒有權利主張”,而且,安波沙洲“從來就是馬來西亞領土的一部分”。

  從馬來西亞官方表態可以看出,其對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提出領土主權要求的依據主要有兩方面:1.這些島礁位於馬來西亞的大陸架之上;2.這些島礁“從來就是馬來西亞的領土”。但是同時又表態,馬來西亞政府對“斯普拉特利”***南沙群島***沒有提出權利主張。

  ***三***汶萊的權利要求及其依據

  汶萊對南沙群島南部的南通礁提出權利要求,其理由是“基於1954年英國首次為它設立的大陸架界限”。1988年汶萊出版一張地圖,表明其大陸架主張超過南薇灘,汶萊“沒有對南沙群島區域提出大陸架主張”,但是,它已經提出一個漁區主張,該主張通過一個“門廊”至馬來西亞陸架的邊緣,與南沙群島的最南端部分相接觸。

  汶萊也對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提出主張,其依據幾乎與馬來西亞相似,即以劃定其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或漁區***的辦法,將一些島礁劃入其主張範圍。

  ***四***印度尼西亞的權利要求及其依據

  印度尼西亞沒有對中國南海島礁提出任何的權利要求,不過,印尼依據《公約》在南海提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要求,其納土納群島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已經伸入到中國南海斷續線範圍內,產生了重疊海域。

  ***五***越南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及其依據

  越南對中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均提出領土主權要求,並對幾乎整個南海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提出了權利要求,劃成200多個對外油氣招標區。1974年1月西沙海戰後,南越於1975年5月丟擲一份《關於黃沙和長沙群島的白皮書》,聲稱對黃沙群島***注:即中國的西沙群島***和長沙群島***注:即中國的南沙群島***擁有領土主權。西貢《史地》季刊與《關於黃沙和長沙群島的白皮書》密切配合,在1975年第29期***1至3月***出一集“特刊”,名為《黃沙和長沙特考》。這期“特刊”收集了黃春瀚等所謂“著名歷史學家”的十六篇文章,並附有地圖和影印資料,集中了南越政權對黃沙群島和長沙群島歸屬問題的論點和材料***目前越南基本上也沿用這些論點***。1979年9月28日,越南外交部又釋出一份題為《越南對於黃沙、長沙兩群島的主權》的白皮書,蒐羅了一些越南的“古籍資料”,試圖以此證明中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是越南的領土。1982年1月18日越南外交部發布《黃沙和長沙群島——越南領土》白皮書,再次對西沙和南沙群島提出無理的領土主權要求。1988年越南釋出《黃沙和長沙與國際法》,試圖從國際法角度證明越南對黃沙和長沙群島的領土主權。2009年5月7日,越南以履行《公約》義務為藉口,分別以單獨提案方式和與馬來西亞聯合提案的方式,在南海爭議海域劃定了兩個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簡稱“委員會”***提交了兩個劃界案,一是北區***North Area******涉及中國西沙海域***劃界案;二是南區***South Area******涉及中國南沙海域***的聯合劃界案。

  ***六***對上述各國所謂的依據的分析

  對於菲律賓來說,無論其在南海提出怎樣的領土權利及其依據,均無法迴避和忽略其法律上“硬傷”,即菲律賓的國土疆界範圍是由相關條約及其國內立法早已予以明確劃定的,均不包括中國南沙群島的任何部分。菲律賓的領土疆域範圍是由其宗主國美國與西班牙、英國先後於1898年和1900年簽訂的兩個條約所劃定的***見附圖2***。無論是依據這些條約所界定的經緯度指標所劃定的界線,還是根據菲律賓在獲得獨立後頒佈的《憲法》和20世紀60年代頒佈的“領海基線法令”等立法,均不包括所謂的“卡拉延島群”等中國南沙群島。菲律賓於2009年頒佈新的領海基線修正法案***第2699號法案***,正式將中國黃巖島和“卡拉延島群”寫為菲律賓領土***見附圖3***。此法令當然不可能具有國際法效力的。

  在菲律賓、汶萊和馬來西亞提出的所謂依據中,有一些是相同的。

  首先,它們都提出“地理鄰近”原則。以“鄰近”為由而主張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而且,在一些著名的國際判例裡曾駁斥了以“鄰近”為由而主張領土主權。例如,帕爾馬斯島案、北海大陸架劃界案和英法海峽群島案等著名的案例中,當事國根據地理鄰近而提出的領土權利要求,均被判定為在國際法上是沒有依據的。國際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中也否定了所謂的鄰接原則,指出,“僅鄰近本身並不能賦予陸地領土以所有權”,一個特定海底區域“可能比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更靠近沿海國,也不得認為屬於該國”。從國際實踐看,所謂的鄰接原則也是不能成立的,否則,世界版圖就被重新劃定。當前世界上有不少國家的島嶼位於離本國遠而離他國海岸很近的位置,若菲律賓等國“鄰近”的依據可以成立,那麼,勢必引起一場爭奪位於本國附近但屬於他國的島嶼的世界性大混亂。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離蘇格蘭240海里、離冰島300海里,離丹麥650海里,但它們屬於丹麥,沒有任何國家因為它們較鄰近自己的海岸而對之提出權利要求。蘇祿群島中的許多孤立的小島,離婆羅洲僅3~5海里,而離它們的所屬國菲律賓有此距離十倍之遙。

  其次,馬來西亞、汶萊和菲律賓等國都以南沙島礁位於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為依據,而提出領土主權要求。如前所述,此類的主權要求是本末倒置,既嚴重的違背了“陸地控制海洋”的國際法原則,也嚴重地歪曲和濫用《公約》所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以及善意履行《公約》等規定,均屬非法無效的。而且,即便是中國南沙群島中有一些島礁灘沙等自然地形在地理上確實是位於南海周邊國家所主張的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之內,也並不能由此改變它們屬於中國領土的性質。至於這些島嶼依據《公約》可擁有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與周邊國家的主張海域出現了重疊的問題,那是需要開展海洋劃界的問題。

  再次,馬來西亞與菲律賓一樣,完全不顧中國早已經擁有南沙群島的主權,早已對這些島礁進行了正式命名,並標繪在官方地圖上公開出版發行的事實,自欺欺人地將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分割出去,當成“從來就是馬來西亞的領土”或菲律賓人發現的“無主地”。菲律賓和馬來西亞此類主張及其依據自然是非法無效的。

  除此之外,菲律賓還提出的依據是它所主張的島礁是處在“託管”之下的島礁和“未被佔領的無主地”。但是,菲律賓既未區分此二者具體各包括哪些島礁,也提不出任何國際協約或任何能夠證明曾有過“託管”的證據。菲律賓其他的依據還包括所謂的“有效佔領”、“有些國家放棄了曾對該區域的某些部分的主權要求”等,同樣地,菲律賓均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其說法。

  與上述國家相比,越南多了一些“依據”,其中還包括“大量的歷史依據”。對此,中國韓振華先生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反駁。

  五、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及其依據

  ***一***中國擁有充分的歷史證據與法律依據

  在南海爭端國之間,中國是擁有對南海諸島的文獻記載歷史最悠久、歷史證據最豐富、國際法依據最充分的國家。不容篡改和編造的歷史和法律事實是,中國代代相傳,從古代、近代到現代,通過發現、先佔和實施管理等歷史程序,擁有了對南海諸島無可爭辯的主權。

  據文獻記載,早在漢代***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中國人已經開始在南海航行和生產活動。在這些活動過程中,中國人最先發現了數量眾多的無主地——南海諸島,也確立了中國對這些島礁優先的初步權利。

  到唐、宋時期***自公元618年至1279年***,中國人對南海諸島的瞭解和管理有了進一步發展。在這個歷史時期,中國對南海部分島礁進行了命名,並將南海諸島明確的歸入地方行政管轄範圍。宋代沿襲唐代設定,不僅將南海諸島置於廣南西路瓊管吉陽軍的管轄範圍,而且派遣水師***宋代海軍***巡視南海。唐、宋時期的朝廷通過採取上述多方面的措施,完善和鞏固了中國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換句話說,早在公元618年至1279年期間,中國就已經完整地擁有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在此歷史時期,國際社會對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並無反對。

  元、明、清時期***1271年至1911年***,中國對南海諸島的經營開發和管轄有了更大發展。例如,中國民間記載和收藏的《更路簿》真實記錄了中國漁民從海南文昌清瀾港或瓊海潭門港出發前往西沙和南沙海域的大約200條作業線路;中國漁民還對大約120個西沙和南沙島礁進行了命名。這一時期,各個朝廷對南海諸島行使管轄的機制更加完備,一方面繼續加強對南海諸島的屬地管理,將南海諸島納入廣東省萬州行政管轄範圍;另一方面繼續實施水師巡視南海制度。沿襲宋代以來建立巡海水師對南海海域進行巡管之傳統,十五世紀時的明朝除了將南沙群島置於廣東省海南島萬州管轄之下,還設立了巡海備倭官和海南衛,對南海諸島實施行政管轄和海軍巡防。清朝設立崖州協水師營,負責南海的巡視和守衛職責,軍事戍衛的範圍從西沙群島一直到南沙群島海域。總之,自古代到近代,中國各個政府一直行使著對南海諸島主權,從未有任何一個政府曾表示要放棄過,因此,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的主權完全是持續有效的。

  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符合近代和當代國際法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國際檔案明確規定,日本政府於1952年正式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從而將南海諸島主權正式交還給中國。中華民國政府重申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並採取了多方面措施行使對南海諸島的管轄,其中最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包括:***1***二戰勝利後,正式軍政要員乘軍艦赴南海收復了被日本侵佔的西沙和南沙島礁。1946年9月2日,民國政府釋出了關於收復西沙和南沙群島的訓令;1946年10月23日,中國政府派軍政官員分別乘太平、中業、中建和永興四艘軍艦出發前往南海,對二戰期間被日本非法侵佔的西沙和南沙群島進行收復,以這四艘軍艦的艦名命名了太平島、中業島、中建島和永興島,分別豎立了“太平島”、“南威島”、“西月島”等石碑,重申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2***多次對南海諸島名稱進行核定和重新命名,公佈南海諸島位置圖,對南海諸島實施有效的行政管轄。1934年中國內政部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公佈了“關於我國南海諸島各島嶼中英地名對照表”,列出南海諸島132個名稱;1935年該委員會出版《中國南海各島嶼圖》,這是民國政府出版的第一份官方性質的南海地圖。1947年,民國政府再次審定南海四大群島名稱,公佈了“南海諸島新舊地名對照表”,合計167個島、礁、灘和沙等名稱。1948年2月內政部公佈了《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其附圖即《南海諸島位置圖》,該圖示示了南海諸島新的名稱,並在南海周邊國家與南海諸島之間劃定了11條斷續線。***3***繼續將南海諸島納入相應的地方行政管轄範圍;政府相關部門加強了對南海漁業生產活動的組織管理和護航。

  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續堅持中國自古代以來就擁有南海諸島領土主權的立場。除了繼續實行對南海諸島的多方面管轄制度之外,現代中國政府還注重運用法律手段重申和鞏固其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例如,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宣佈了“關於領海的宣告”,規定領海寬度為12海里以及直線基線,並明確規定這些條款同樣適用於作為中國領土重要組成部分的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等島嶼。1992年2月25日公佈的《領海及毗連區法》第二條第2款重申了中國陸地領土的含義,其中同樣明確地列舉了南海四大群島。1998年6月26日公佈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再次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

  ***二***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曾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

  毫無疑問的是,中國是南海周邊國家之中唯一的在古代就確立了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隨著朝代更替,這些權利不僅從未被放棄過,而且不斷地得到重申和鞏固,一直相傳至今。因此,中國取得並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是完全符合領土取得的國際法規則的。中國的實踐完全符合前文所述的關於領土取得的相關國際法規則和原則。

  最為重要的是,中國國民政府於1946年正式派軍政要員乘軍艦赴南海收復被日本二戰期間非法侵佔的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並在太平島等島礁上舉行了鳴放禮炮、升國旗和立主權碑等宣示主權活動,這些都是重申和鞏固對南海諸島主權的最有力的證明。而且,對於中國這些舉措,國際社會並無反對。

  總之,一方面,自古代經過近代直至現代,中國曆朝歷代政府是以其獨特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疆域觀以及符合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法的方式,代代相傳地實施著對南海諸島的主權。這是任何藉口或理由均無法抹殺和改變的歷史和法律事實。另一方面,根據一般國際法原則,只要中國政府從未明確表示過要放棄其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那麼,中國業已擁有的南海諸島主權也一直是合法有效的。

  反觀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等國,直到1970年代才對中國南海諸島提出主權要求,企圖通過侵佔手段攫取中國南沙群島主權。這些國家的這些行為很顯然地完全不符合國際法,而是屬於現代國際法所禁止的侵略行徑,不能產生任何合法權利的。今後無論這些國家對南海諸島採取何種措施或行為也都是非法和無效的。因為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都無法改變的歷史事實和法律事實是:中國自古代就擁有了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這些權利已經得以實施長達數個世紀,並完全符合各個時期的領土取得等國際法規則。

  直到1970年代越南等其他南海周邊國家開始爭奪中國南海諸島之前,國際社會對於中國對南海的權利是認可的,有的是明確承認,有的則是預設。例如,法國殖民時期的多個檔案可以證明,當時法國多位殖民地事務高階官員認為帕拉塞爾***即中國西沙群島***的主權是屬於中國的。1921年法國殖民部長致內閣總理兼外交部長的信中寫道,“關於帕拉塞爾:你1921年5月26日441號信收悉。茲隨函送上印度支那總督剛給我來的關於帕拉塞爾島嶼的一封信的抄本。……我認為應請你特別注意龍先生在他那封信的最後一頁所提的意見,他認為:作為***法國***正式承認中國對帕拉塞爾的主權的交換條件,要求主權政府明確保證永遠不在那裡設立軍事基地或海軍基地,不做任何同一性質的佈防,這樣的要求也許不過分。請告知你對這個建議的看法”。美聯社倫敦1974年1月21日電,1957年英國給北京的一份照會說:“我們預設中國對普拉塔***即中國東沙群島***和帕拉塞爾群島***即中國西沙群島***的要求。”1971年英國駐新加坡高階專員說:“斯普拉特利島***即中國南沙群島的南威島***是中國屬地,為廣東省的一部分……在戰後歸還中國。我們找不到曾被任何國家佔有的任何跡象,因此只能作結論說,它至今仍為共產黨中國所有。”

  長期以來,越南和菲律賓等南海周邊國家也一直是承認或預設中國對南海諸島主權的。1970年代,南海周邊國家受到雙重利益的誘惑,一方面,科學調查發現南海蘊藏有豐富的油氣資源;另一方面,國際社會開始討論沿海國海洋管轄權應從狹窄的領海擴充套件到二百海里範圍,島嶼也將具有與大陸同等的權利。由此,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等國家開始改變以往曾經公開承認或預設中國在南海權利的立場,對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提出了主權要求,並掠奪這些島礁附近海域的油氣資源,挑起了南海爭端,又稱南沙群島主權爭端。

  從官方立場的重大變化可以看出越南是如何違背禁止反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曾有多位代表越南官方立場的外交官員的言行可以證明越南官方一直以來是正式承認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的。例如,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長雍文謙會見中國駐越領事館臨時代辦李志民時表示:根據越南方面的資料,從歷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島應當屬於中國領土。當時在座的越南外交部亞洲司代司長黎祿說:從歷史上看,西、南沙群島早在宋朝時就已屬中國了。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發表關於領海的宣告,規定領海寬度為12海里及直線基線適用於中國一切領土,其中明確包括了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等島嶼領土。9月6日越南《人民報》即詳細轉載報道了這一宣告,9月14日越南總理范文同致函周恩來總理,明確表示贊同該宣告。1974年越南教育出版社出版《普通中學九年級地理教科書》,在《中國》一課中寫道:“從南沙、西沙各島到海南島、臺灣島……形成的弧形島環,構成了保衛中國大陸的一道長城。”但是,自1970年代後,越南開始改變其立場,不僅對中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都提出了主權要求,而且還將幾乎整個南海海域都劃分為對外油氣招標區塊,大肆掠奪爭議區內的油氣資源。

  從反證的角度可以看出菲律賓是如何違反禁止反言原則的。菲律賓領土範圍是由一系列條約和法律檔案予以界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是1898年美西《巴黎和約》第3款和1900年美西《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的條約》。從這兩個條約所規定的內容看,毫無疑問的是中國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等島礁完全位於這兩個條約所圈定的菲律賓領土範圍之外。據此,菲律賓負有應嚴格遵守上述條約所規定的領土邊界的國際法義務。但是,2009年1月菲律賓參議院通過法案,將中國黃巖島和一部分南沙島礁***即所謂的卡拉延群島***均標識為菲領土。菲律賓企圖通過頒佈新法案而篡改其早已被多個條約明文圈定的領土範圍,從而製造出中國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也是其領土的假象。菲律賓此做法純屬掩耳盜鈴,用立法行動違背了其所承諾的條約義務,同樣是屬於違背禁止反言原則的行為,更是嚴重踐踏國際法的行徑。

  ***三***《公約》不能被作為否定中國在南海權利主張的國際法依據

  《公約》的通過和生效對南海地區有著重大的影響。南海周邊國家不得故意曲解甚至濫用《公約》的相關規定,謀求單方面的利益,削弱甚至否定中國在南海享有的歷史性權利和《公約》賦予締約國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首先,如前文所述,作為一個國際法常識,《公約》不是用來判斷和處理島嶼主權歸屬問題的國際法依據。《公約》只是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並不能簡單地代替或否定其他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也就是說,《公約》既不能解決所有的海洋問題,也不是解決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國際法依據。解決領土問題的國際法依據是一般國際法中關於領土取得規則和時際法規則等。因此,所謂的“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說法其實是一個偽命題。

  其次,《公約》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成為沿海國提出新的領土主權或侵佔他國領土的國際法依據。根據《公約》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的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僅享有對勘探開發利用其中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並不是“領土主權”。總之,《公約》既不改變中國自古以來擁有南海諸島領土主權的事實,也不削弱或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

  再次,《公約》是解決南海海域劃界問題的主要國際法依據,但也並不是解決南海爭端的唯一國際法依據。解決南海爭端問題應依據的是許多方面的、非常複雜的國際法規則,《公約》只是解決南海爭端應適用的國際法依據之一。

  以地名管理為例,就可以看出中國各代政府對南海諸島的管轄是延續不斷,並且是不斷加強的。中國曆代政府曾經多次統計和公佈南海諸島的名稱。1901年5月,清朝兩廣總督張人駿派出水師提督李準和副將吳敬榮率領伏波、廣金和琛航三艘軍艦巡海視察了西沙群島中的15個島嶼,在島上升旗鳴槍,重申主權,並對所視察島嶼逐一命名。現在南海諸島中就有以這些人名和艦名命名的,包括人駿灘、李準灘、伏波暗沙等。1933年6月7日,中國政府設立了由參謀本部、內政部、外交部、海軍部和蒙藏委員會等官方機構派人組成的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委員會分別於1934年12月和1935年3月舉行會議,專門審定中國南海各島嶼、沙洲、暗礁、暗沙和暗灘名稱共132個,並將南海諸島正式分為四個群島,即東沙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團沙群島***南沙群島***管轄,

  公佈了《中國南海各島嶼圖》。1947年國民政府內政部公佈了“南海諸島新舊名稱對照表”,共包括了159個名稱。同年,由內政部方域司制、國防部測量局代印出版了《南海諸島位置圖》。1983年4月25日,《人民日報》第四版公佈了中國地名委員會受權公佈的“南海諸島部分標準地名”,共公佈了南海諸島中的267個各類島狀地形的名稱。依照歷史沿革的慣例,這些島狀地形同樣被分別劃歸四大群島,即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1983年公佈的部分標準地名分別使用了“群島、島、石、嶼、暗礁、暗沙、暗灘、巖、堡、廊”等多種表示島狀地形的用詞。

  中國在南海長達數百年的民間活動和官方的實際管理等事實表明,中國對於南海島礁領土主權的要求及其相關實踐,是完全符合上述涉及領土主權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要求的。海洋法教授、中國第一位國際海洋法法庭大法官趙理海先生於1990年代發表的“我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和“關於南海諸島的若干法律問題”等文章,對於無主地的發現、有效佔領原則、象徵性行為等領土取得的相關國際法規則的原理、這些規則在著名國際判例中的適用,以及中國擁有南海諸島領土主權完全符合上述各項規則等方面問題,都做了透徹的闡述和分析。同時,對照上述國際法規則和原則,可以看出,越南、菲律賓等其他南海爭端國家對南沙島礁領土主權的主張幾乎是沒有任何國際法依據的。

  所有涉及領土爭端的國際判例都顯示,歷史證據對於國家領土主權的判定具有重大作用;絕不是說有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歷史依據就無效了。國際法院從來不可能不考慮歷史依據就判決一個爭議領土的主權歸屬。對於南海爭端,中國擁有的資料歷史最悠久、證據最豐富,菲律賓等國片面地、反覆地強調解決南海問題應以《公約》為依據,竭力想淡化甚至抹殺歷史依據在解決南海爭端問題中的重要地位,其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根本沒有任何歷史證據能夠證明它們是何時、又是通過什麼方式取得對南沙群島島礁主權的;越南所謂的歷史依據也根本站不住腳。因此,這些國家就反覆片面地強調應以《公約》為依據解決南海爭端,企圖淡化甚至否定一般國際法規則的適用。在所有的南海爭端國中,只有中國擁有長達數百年的歷史證據,依據時際法規則,中國擁有南海諸島領土主權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在數千年曆史過程中,中國通過發現、先佔和有效管轄等方式,完全擁有了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中國對南海諸島主權的取得行為完全符合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法,當代中國對南海諸島的權利主張和管轄實踐也完全符合現代國際法,包括《公約》。無論是從權利取得的角度看,還是從既得權利的維護和持續保持的角度看,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都是合法有效的;對此,國際社會一直是認可的***包括明示和預設***,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等周邊國家也不例外。相反地,1970年代起,南海周邊國家以各種藉口正式對中國南海諸島提出主權要求,以種種藉口侵佔中國南沙群島,其行為嚴重地違背了國際法,是非法無效的,並不能改變或否定中國自古以來就已經擁有的南海諸島主權。此外,“侵略不產生合法權利”是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越南等國侵佔中國南沙群島的行為並不能產生所謂的主權。依據相關國際法,中國保留收復被侵略島嶼主權的權利。

  ***四***《公約》明確承認並尊重在其生效之前已確定的權利

  《公約》和其生效之前就已經確立的權利或存在的法律事實之間是什麼關係?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一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公約》對其生效之前已經確立的權利和法律關係並無溯及力。通俗地說,一個新生效的法律或條約只能是判斷在其生效之後發生的行為或事實是否合法的依據,而不能被作為判斷在其生效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權利或法律事實是否合法的依據。二是,根據“歷史性權利”規則,歷史性權利往往處於優先地位。《公約》第10條、第15條等規定明確“歷史性權利”優先於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公約》充分尊重歷史性權利。因此,《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並不簡單的否定或替代原本就已經確立的或存在的其他權利。

  目前在南海最易混淆的問題是南海周邊國家所主張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權利與中國所主張的南海斷續線之間孰是孰非問題。

  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法律制度是何時形成的?大陸架原本是地質學的一個概念。1945年被美國的《杜魯門公告》首次引用到法律檔案中,成為了一個法律概念。1958年《大陸架公約》的簽署標誌著大陸架從地質學概念正式成為了國際海洋法的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1982年獲得通過、於1994年開始生效實施的《公約》第六部分,極大地發展了大陸架法律制度,將法律意義大陸架範圍擴充套件到了地質學上的大陸邊緣,包括了陸架、陸基和陸坡。在20世紀50~60年代許多拉美國家興起的擴大管轄海域主張的國際實踐基礎上,1994年開始生效的《公約》第五部分規定了專屬經濟區,標誌著專屬經濟區制度正式形成。

  即使不說古代中國政府和人民對南海諸島的發現和管理可上溯數百年的悠久歷史事實,現代中國政府也早於1940年代就正式確立了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權利主張。例如,除了中國其他朝代政府不斷加強對南海諸島的管控之外,1948年,當時的中國政府再次正式公佈南海諸島大部分島礁灘沙的名稱,並頒佈《南海諸島位置圖》,在該圖上明確標繪了南海斷續線。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遠遠早於國際海洋法中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制度的形成。

  因此,在南海適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並不能成為弱化或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的依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早在《公約》生效之前就已經確立。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歷史性權利規則,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具有合法性。中國在南海權利主張具有雙重國際法依據,一方面是一般國際法,另一方面,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在南海還享有與越南和菲律賓等周邊國家相同的權利。而周邊國家幾乎全依賴於《公約》。這些國家企圖借《公約》將中國排擠出南沙海域,不僅是非法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範圍與周邊國家存在重疊,需要通過雙邊外交談判進行劃界解決,而不是由周邊國家單方面決定。

  ***五***越南等周邊國家違反了禁止反言等有關國際法原則

  越南等周邊國家對中國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及對島礁的非法侵佔和建設等行為是違法的,不能產生合法權利。

  “侵略不產生合法權利”是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歷史上,發動戰爭和使用軍事手段奪取別國領土曾經是擴充套件國土的合法途徑;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現代國際法也完全摒棄了這些內容。侵略不產生合法權利早已發展成為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同樣地,時至現代,越南等南海爭端當事國居然還以種種非法藉口,通過軍事佔領等手段侵佔原本屬於中國的南沙群島,這些行為不僅是荒謬的,而且是非法的、無效的。

  “禁止反言”也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越南先後以政府宣告和外交照會等多種方式,正式承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是屬於中國的。按照禁止反言原則,越南政府既然已經明確地承認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事後就不得以任何藉口挑戰這兩個群島的主權。然而,自1970年代以來,越南開始改變立場,不僅聲稱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都屬於越南,而且還非法侵佔其中部分島礁灘沙。越南的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禁止反言”的國際法原則。一國政府首腦或長官對於一個事實,特別是領土問題,代表其本國所做出的明確宣告或照會,對於其本國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過後不得以任何藉口逃避其應遵守承諾的責任。

  根據國際法的時際法規則和歷史性權利,中國擁有的確鑿歷史證據對於證明中國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以及在南海享有的歷史性權利具有極其重要意義。截至目前為止,無論是國際法院還是國際仲裁法院,在審理領土糾紛時,無一例外地都會對當事國各方提交的種種歷史證據進行充分的討論和甄別,從來沒有一個涉及領土糾紛的案例可以忽視歷史證據。這是因為,根據時際法規則,確定和解決國家間爭端時,除了應適用當代國際法相關制度和規則之外,還應以與這些爭端所涉及的歷史事實和法律事實同時代存在的國際法為依據。因而,客觀存在的歷史事實在解決領土主權爭端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在南海爭端所有當事國中,只有中國擁有歷史最悠久、資料最豐富、證據最確鑿的歷史依據。越南雖然也提出所謂的歷史依據,但根本無法與中國的相比較,更不用說相抗衡了。而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則根本就沒有任何歷史依據。這就是為什麼這些國家眾口一詞地主張“應以《公約》為依據解決南海爭端”,竭力否定中國所擁有的悠久的歷史證據的意義。1994年才開始生效的《公約》是這些國家提出南海管轄海域主張的唯一國際法依據,但是,並不能作為它們對中國南沙群島提出領土主張的國際法依據。這就是它們立場一致地否定中國歷史依據和除了《公約》之外的其他國際法依據的重要性的真實原因。

  六、結語

  《公約》並不能解決所有海洋問題,因為海洋問題並非只是法律問題,海洋爭端問題通常涉及到敏感的政治、軍事、經濟、歷史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問題,也涉及到悠久複雜的歷史、國家現有實力和長遠戰略利益等諸多方面問題,這些問題都已經超過《公約》所規定的內容。因此,解決南海爭端問題,應依據的是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而不僅僅是《公約》。

  各有關當事國都負有共同維護南海地區和平與穩定、和平地解決爭端的責任。南海爭端能否得到和平解決,並非是中國單方面的事情。從近十餘年的情況看,儘管中國在解決南海爭端問題上始終保持著善意和剋制的立場,無論是在雙邊合作方面,還是在東盟框架下,中國都在付出努力,力爭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但從實際效果看,似乎並不盡如人意;相反地,卻有被利用和“樹欲靜而風不止”之勢。菲律賓和越南等國頻頻出招,不斷挑起新的事端,處於主動出擊之態,而中國始終堅持剋制立場,處於應對之勢。即便事實如此,可從近年來的輿論上看,中國的反制行為卻屢屢地被指責為是“在南海擴張”、“在脅迫”周邊國家。僅以南海爭議區的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為例,菲律賓等國多年來一直在爭議區內單方面從事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幾乎從未受到國際輿論的譴責。越南已在南海劃定了200多個油氣對外招標區,幾乎覆蓋了整個南海爭議區,約佔整個南海總面積的80%以上,並與世界上許多油氣公司簽署了上百個合同,加緊掠奪爭議區內的油氣資源。可是,卻從未見有國家或有人去質問越南在南海如此大範圍的“圈海”舉動有何國際法依據,也未見有輿論指責越南違背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單方面在爭議區採取行動。由此可見,國際輿論也患有“選擇性視盲”。因此,南海地區各國和國際社會皆有必要正視事實,認識到維護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解決南海爭端迫切地需要公正與公平,偏袒一方或一味地指責一方,均無助於南海爭端的解決。

  中國是南海爭端當事國之中擁有數量最多、時間最久遠的歷史證據和最充分國際法依據的國家。那些所謂的“《公約》是解決南海問題的國際法依據”或“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不符合《公約》”的說法,純屬片面地拔高《公約》在解決南海爭端中的地位,有意淡化和否定一般國際法和歷史依據在解決南海爭端中的重要性,其目的是避周邊國家之短而抑我之長。因為除了《公約》之外,對於周邊國家來說,一般國際法的適用和歷史證據的舉證是它們的“軟肋”。綜觀國際判例實踐,法院或法庭在解決領土爭端和海洋劃界爭端中的主要工作是分析和比對爭端各方所提交的訴求及其歷史證據和法律依據的孰輕孰重,不可避免地均要涉及到諸多的一般國際法規則和準則以及厚重的歷史證據的適用。在這個方面,與周邊國家相比,中國明顯地佔據優勢。《公約》是解決南海爭端的國際法依據之一,可是,一味地片面強調《公約》的作用而忽略一般國際法和歷史證據的重要性,若不是有意誤導的話,也是非常片面和錯誤的。“有理不在聲高”的謙謙君子之風固然值得稱道,但不可忽視的是“謊言重複百遍也會變成真理”。因此,我們有必要樹立堅定的信心,不被不利的輿論所“挾持”和“綁架”,堅持依照真正的國際法開展對話與交流,堅持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公平公正地解決南海爭端。

  縱觀全球海洋,島嶼爭端和劃界爭端比比皆是。例如,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全世界需要劃定的海洋邊界有300多個,目前僅僅完成一半多。島嶼爭端更是遍佈全球海洋,共約有60個島礁***47個島嶼和11個群島***存在爭端,涉及60餘個國家。日本與3個鄰國存在島嶼爭端,日本是一個島國,需要與其所有的鄰國進行海洋劃界,迄今為止絕大多數均未啟動。美國需要與13個國家劃定十餘條海上邊界,除了緬因灣、墨西哥灣以及阿拉斯加灣之外,多數海上劃界尚未啟動;同時,美國與加勒比海、太平洋等多個海區的許多國家之間也存在著拖而未決的海洋島嶼爭端。值得深思的是,對於美國和日本等國同樣面臨著重重海洋爭端,為何國際輿論從不深究與報道?而南海爭端卻被渲染地異常熱鬧,似乎一觸即發?因此,在筆者看來,所謂的南海問題實在是被別有用意地熱炒起來的,意在惡意營造“中國在南海欺負周邊小國”的國際輿論範圍,破壞南海地區和平與穩定的局面,給中國施加壓力。目前看來,此惡意熱炒的效果實在不容小覷,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產生了混淆是非、誤導視聽和擾亂人心的效果。因此,中國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及時地揭示事實真相,澄清一些不實之詞和一面之詞,以正視聽,努力營造一個客觀公正的輿論範圍。

  世界海洋爭端歷來是持久戰,南海爭端亦然。南海爭端問題是一個戰略性問題,涉及大國戰略與地緣政治,涉及近期與長期的國家重大利益。可以預見的是,南海爭端將繼續持續存在,短時期內難以徹底得到解決。因此,有關各方應保持克制與冷靜,加強對話與交流,逐步增進相互之間的理解與信任,多做能促進南海局勢穩定與和平的努力,少做冒險和投機行為,共同為南海爭端的最終和平解決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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