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全面依法治國心得體會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科學立法是前提,嚴格執法是手段,公正司法是核心,全民守法是目的.這是淺談全面依法治國的心得體會的範文,歡迎閱讀。

  篇一

  10月20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此次中央全會將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新華社發文《邁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境界》,稱此次中央全會的召開,標誌著我們黨對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和實踐上升到一個新的水平,必將推動依法治國邁向新的更高境界。

  中國一直堅持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以秩序優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為三駕馬車,共同拉動中國向前發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其目的在於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語境,讓人民在公平正義中更加期待公平正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科學立法是前提。依法治國不是口號,僅僅止於鼓而呼,它是人民權益實實在在的保護神。因此,法律的“模樣”應該符合老百姓的想象,決不能“中看不中用”。科學立法,就意味著,對立法專案開展立法前論證,下基層,聽民意,延長立法鏈條,讓走出“閨房”的法律法規更加被群眾所熟悉。亞里士多德言“真想解除一國的內憂應該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機會”。只有科學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才有章可循。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嚴格執法是手段。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再好的法律也會是一紙空文。執法者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每一個執法者都身肩使命。執政者如何執法,浸潤在最貼近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最直接的行動傳遞著法治建設的脈動。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必須要有清晰的執法依據和充分的資訊公開,有了這兩樣法寶,群眾才有辦法凡事都問個“是否合法”,嚴格執法才能建立充分的公信力。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公正司法是核心。建立公正司法,就是要彰顯文明,懲處邪惡,不讓誠信者吃虧,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培根談公平時曾經說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司法就是水源,如果司法不公,那麼整個國家的法治建設也將成為無源之水,必將乾涸。在人的主體性伴隨資訊爆炸不斷覺醒的時代,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義。更是談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期待公正司法能夠摒棄“司法神祕主義”,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開載體向群眾展現何為高效司法、權威司法。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民守法是目的。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即“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依法治國的最大語境不是國家,而是人民,只有人民自覺地守法,敬畏法律,依法治國才能真正實現。在契約社會,規則必不可少,在人權面前,法律必不可缺。

  17年,法治中國路蹣跚前行,從1997年,依法治國首次進入中國國家決策到今天中央全會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在歷史上,人民對法治的期待從未如此熱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沿著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實現路徑。在這一漫長而坎坷的路途中,貴在樹立法治理念,貴在追求法治精神,當人們對法治形成一種信仰,那麼法治也必將沁入人心!讓我們以此中央全會為起點,期待法治中國更光明的未來!

  篇二

  我易中天的部落格,他談到了依法治國,談了四個概念,依法治國、以法治國、依法制國、以法制國。他說這四個概念不同,我同意他的觀點,不過我沒有仔細看 他是如何分析的,因為易中天說過:看書的正確方法是觀其大略,不求甚解,所以,我也只是觀其大略,但我自有我的理解,想寫出來與各位朋友交流。

  這四個詞所不同之處在於,治與制,依與以。

  我認為:治,治療,醫治,整治 ;“制”乃是控制,限制,強制之意;

  而“依”乃是依照,按照之意; “以”的含義是運用,使用,利用等含義;

  因此,將此四個詞不同的含義參插在詞語之中就會有不同的含義產生,而且區別很大,在此想做簡單的分析:

  依法治國——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

  以法治國——運用法律來治理國家;

  依法制國——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控制國家;

  以法制國——運用法律來控制國家。

  大家看看,是否存在很大的區別?談到這裡,就涉及到一個法律來源的問題,就是法律是誰來制定的問題,法律是統治者制定的還是人民制定的,這又有區別,若是 人民制定的,管理國家的工作人員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了,因為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是人民授權他進行管理,治理國家的;若是統治者制定的法律,那就是 法律成為統治者控制國家的工具,就談不上治理了,只是控制。

  我國的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通過的,所以也是人民制定的法律,作為國家的工作人員,是人民授權或者委託他們對國家和社會進行管理的,所以,國家的工作人員就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依法治國。

  任何駕臨於法律之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如進京抓記者事件,好像法律就是某個領導制定的,他說抓就抓,這種駕臨於法律之上的行為,人民可以解除對他的授權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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