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明火作業”是指工程部機修車間以外的工程施工明火作業,那麼制定了哪些明火作業安全相關的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條例

  1.本規程規定了分廠內動火作業定義、分級與分類、安全要求與 防護和《危險作

  業登記表》的管理。

  本規程適用於本分廠各車間與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2 定義

  2.1 動火作業

  凡在工作過程中使用明火或產生明火的作業,稱為動火作業。

  2.2 明火基準範圍

  從作業位置到直徑30CM內有明火星出現的直徑範圍,稱為明火基準範圍。

  2.3 禁火區與危險區

  在不允許有明火出現的區域與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存放的地點。

  2.4 危險明火作業

  作業人員在禁火區與危險區因工作需要而動用明火,稱危險明火作業。

  2.5 異溫動火作業

  指工作在工作溫度高於夏季平均室外溫度8℃以上***含8℃***或低於本地區冬季平

  均溫度5℃***含5℃***,稱異溫動火作業。

  3 動火作業分級與分類

  3.1 動火作業的分級

  3.1.1 動火作業在一般車間動火,稱為一級動火作業。

  3.1.2 動火作業在存放較多易燃品的車間***如包裝材料、易燃有機物等***,稱為二級

  動火作業。

  3.1.3 動火作業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倉庫***如包裝材料倉、成品倉等***,稱為三級

  動火作業。

  3.1.4 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物的存放地點與使用地點,***冷媒儲存站、

  冷媒灌注點,環戊烷儲存站,預混站,發泡輸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儲存點,天燃

  氣站、燃氣輸送管道附近位置,噴塗線,柴油使用地點等***稱為特級動火作業。

  3.2 動火作業的類別

  動火作業分為惡劣環境動火作業、特殊環境動火作業和一般動火作業。

  3.2.1 惡劣環境動火作業

  3.2.1.1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動火作業。

  3.2.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動火作業。

  3.2.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動火作業。

  3.2.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動火作業。

  3.2.1.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動火作業。

  3.3.1.6 在一級高處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 特殊環境動火作業

  3.2.2.1 在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

  動火作業。

  3.2.2.5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動火作業。

  3.2.2.6 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7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動火作業。

  3.2.2.8 在高處二級以上***含二級***進行的動火作業。

  3.2.3 一般動火作業

  除特殊環境動火作業和惡劣環境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4.1.1 凡從事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危險作業登記表》,落實防火安全防護措施,

  方可施工,《危險作業登記表》格式見附錄。

  4.1.2 《危險作業登記表》審批人員需到動火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 批准動火作業。

  4.1.3 動火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

  症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動火作業。

  4.1.4 動火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危險作業登記表》,檢查確認防火安全措施落

  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1.5 動火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

  使用防護用品與相應個人防護用品、裝置。

  4.1.6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2 動火作業安全防護

  4.2.1 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並填入《危險作業登記表》內。

  4.2.2 不符合動火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裝置不得使用。

  4.2.3 動火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箱***袋***,進行登高動火

  作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

  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

  4.2.4 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

  人或班組負責人取得聯絡,建立聯絡訊號,並將聯絡訊號填入《危險作業登記表》

  備註欄內。

  4.2.5 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動火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

  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動火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

  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2.7 動火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

  人負責聯絡。

  5 《危險作業登記表》的管理

  5.1 一級動火作業及一般動火作業由現場安全員負責審批;

  二級、三級動火作業及特殊環境動火作業由現場安全員稽核後,報分廠消防專員/安全主管審批;

  特級、特殊環境動火作業及化工區動火作業由分廠安全小組稽核後,報人力資源部安全主管審批。

  5.2 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動火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危險

  作業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分廠安

  全管理小組留存。

  5.3 對施工期較長的專案,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並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登記表》。

  6 附件

  本規程由分廠安全生產小組負責編制與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不足之處,另行修改。

  6.1 《危險作業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