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提高檢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增強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管理規定,制定了相關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裝置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 ***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裝置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裝置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稽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範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範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裝置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 ***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並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並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 ***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裝置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 ***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裝置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稽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專案、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 ***裝置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後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裝置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裝置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線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後,辦理檢修裝置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定檢修作業警示標誌,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範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 ***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裝置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定盲板或斷開管道連線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 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定等。
第十五條 ***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 ***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裝置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裝置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裝置、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容器等處置合格後,應採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裝置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裝置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 ***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專案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專案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的。
違反特種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