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虛假出資舉報辦法
在集資或募資的時候遇到股東虛假出資,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該怎麼舉報此事,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如何舉報股東虛假出資的內容,歡迎閱讀。
債權人如何追究虛假出資股東民事責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難題。關於公司債權人追究虛假出資股東責任的途徑,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三人侵害債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代位權訴訟。
一、債權人追究虛假出資股東民事責任的途徑及其可行性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
有學者認為,公司設立時屬於出資虛假設立的,其股東在出資差額範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應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判決虛假出資股東在虛假出資範圍與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下,如果公司沒有能力向債權人清償,法院一般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將出資不實的股東追加為被告,判令該股東在出資不實的限度內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筆者認為公司債權人以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依據追究股東虛假出資民事責任的做法不可行。首先,我國現行法律中尚未確立侵害債權制度.其次,運用侵權法理論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方法也不符合侵權法的基本理論。根據侵權法的理論,債權原則上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物件,因為債權系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之間,而且債權不具有社會公開性,第三人難以知悉,同一個債務人的債權人有時甚多,加害人的責任將無限的擴大,不合社會生活上損害合理分配原則。債權例外成為侵權行為物件,只是在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債權的,才構成侵權行為。在虛假出資案件中,多數情況難以認定股東的虛假出資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債權。我國學者王利明認為,“故意是侵害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就侵害債權的行為來說,故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首先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債權的存在。……其次,行為人意欲侵害債權人的債權。”虛假出資的股東並無侵害公司債權人債權的故意,因為虛假出資行為是發生在公司設立登記階段,而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通常是在公司成立之後產生。既然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還未成立,怎能認為虛假出資人有加損害於公司債權人債權的故意?可見,認為公司債權人可以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依據追究股東虛假出資民事責任的觀點無法自圓其說。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法人格否認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當認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獨立性違反了正義、衡平的理念時,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時,並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認定它作為法人存在的同時,針對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機能,以保障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一視同仁的地位。[7]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適用場合主要有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利用公司迴避合同義務,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主要情形為財產混同、組織混同、業務混同等***。[8]清華大學王保樹教授主編的《中國公司法草案建議稿》第23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或將公司用於非法目的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9]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格否認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在英美法系,主要是通過判例在個案中適用。因此,在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時,也必須予以慎重,在股東虛假出資情形下適用此制度的條件是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是“基於經濟上的判斷而不是基於法律上的判斷,即將公司資本與公司經營之事業性質、規模及其隱含的風險相比非常之小”[10],公司的資本首先由股東的出資構成,並通過經營實現公司資本的保值和增值,所以股東的虛假出資可能導致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從這點來看,當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資本顯著不足,通過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追究虛假出資股東民事責任具有可行性。
綜上所述,虛假出資導致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的,公司債權人可以運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 代位權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見,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人身專屬性;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虛假出資需承擔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百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虛假出資罪的條件
第一、公司發起人、股東主觀上有虛假出資的故意;
第二、客觀上公司發起人、股東實施了未按公司法的規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
第三、虛假出資必須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或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