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務派遣轉正的途徑
一些事業單位總會有沒有編制的人,還有一些事勞務派遣員工,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是否可以轉正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既然勞務派遣沒有跟單位直接簽訂合同,那麼所謂的轉正,其實就是一紙空談。想要進入事業單位編制,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自己的努力考進去,當然,勞務派遣的考自己單位的成功率還是蠻高的,因為對於單位的工作以及流程都比較的清楚,所以考編制的話也是相對來說比較輕鬆的。
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的用工特點
1.對勞務派遣工的需求更迫切
編制是國有企業的標誌性特徵。國家通過控制編制及編制中的領導職數來控制國有企業的人事關係,從而控制國有企業的執行和發展。
但是隨著國企規模的擴大,原先的編制數額不能滿足企業發展的需求,國企又不能向私企那樣隨意擴大編制數額。因此,國有企業通過不斷的招聘和使用非正式工來緩解這一矛盾。可見,國有企業對勞務派遣的需求遠遠大於私營企業對勞務派遣的需求。
2.容易面臨更大風險
國有企業一般是掌握國家經濟命脈或對國家經濟起到主導作用的大型企業。雖然他們從事的也是市場經濟行為,但卻深刻影響著國家經濟的執行、社會公共利益和廣大民眾的生活。這就要求國企的市場行為必須受到更加嚴格的規範和約束,否則將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的正常執行。
在國企中,由於勞務派遣工等非正式工在所有員工中所佔比例很高,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勞務派遣工處在重要的工作崗位上。一方面勞務派遣工的人事管理屬於勞務派遣公司,國企只在業務中對其具有管理和指揮許可權,對其管理和約束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較大的福利待遇差距可能會讓部分勞務派遣員工產生強烈的心理落差,而讓他們在工作態度上有所懈怠。
多個因素使得國有企業在使用勞務派遣工時面臨著更大的用工風險。國有企業在使用大量勞務派遣工時,可能需要制定更嚴格的制度、建立更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履行更大的審慎注意和監督管理職責。防止出現勞務派遣用工不當引發的相關風險。
避開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風險
1.自身法律風險
自身法律風險是指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動派遣工時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定派遣條件的隱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企業只有在這三種特殊的狀況下才能夠採用勞務派遣制。作為國有企業,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過程中,應當更加嚴格地執行相關規範。
2.勞動關係風險
國企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根本目的在於應對降低正式勞動合同工的比例、減少企業用工成本。但是,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沒有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範進行,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可能因為勞務派遣公司資質不符、企業超過法定用工比例或者法定用工時間、不得隨意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等在面臨勞動糾紛時被裁決形成勞動關係。
3.勞資風險
勞務派遣法律關係相對於普通勞動關係而言,由於存在三方主體,其發生勞資糾紛的可能性更大、情況也更加複雜。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指出,要給予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和本企業中同工同酬的待遇,以及在滿足其基本報酬的同時也要在福利分配上和其他勞動者一視同仁。
問題在於,使用勞動派遣員工的主要目的在於降低用人成本。如果嚴格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執行,用工單位就沒有了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動力。因此,大多數的用工單位在勞資薪酬方面還是會區分對待正式員工和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在現實中就會造成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矛盾,而且這樣的行為一旦被查處,用工單位將面臨嚴厲的懲罰。
4.業務風險
用工單位接收勞務派遣員工後,會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安排其工作崗位。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相比,存在幾個明顯的缺陷和不足:一是勞務派遣員工實質上不屬於用工單位,這部分人員對用工單位的歸屬感普遍缺乏;二是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相比薪資待遇較差,可能存在不平衡的心理;三是勞務派遣員工從事的都是輔助性工作,工作內容繁瑣、工作量大。總的來說就是:基於勞務派遣業務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特點使勞務派遣人員具有很強的流動性 。
5.侵權責任風險
用工單位是勞務派遣人員實質上的僱主,勞務派遣人員的職務行為對外造成侵害後,用工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首先,勞務派遣員工從事職務行為而產生的侵權責任。國有企業的責任認定標準與市場其它企業主體的認定標準應當一致,以免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其次,在產生侵權責任後,國有企業作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應當存在責任分配。責任的分配應當根據兩者在勞動者侵權行為中的過錯責任來進行分擔,不能因為國有企業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義務就放大國有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最後,勞務派遣人員如果在侵權的職務行為中存在過錯,用工單位可以在賠償之後向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