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證人撤銷公證

  在公證處申請公證後,當事人後悔了,可以撤銷公證嗎,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公證撤銷的分析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證撤銷的理解

  公證僅僅是進行了一個證明,並沒有改變公證事項的本身性質。比如:遺囑,公證遺囑,只是證明了被繼承人留遺囑的形式合法、以公證處的審查其處置的財產權屬明晰、合法,但它仍然是份遺囑。根據這個分析,如果公證的事項本身是可以撤銷的,那麼經過公證之後仍然是可以撤銷的。

  所以本人認為,公證的撤銷不是以錯誤、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為必要前提。但是這又跟多數人的認為相沖突,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是我們誤解了《公證法》,將公證法的規定進行了擴大化解釋。

  1、我們平常認為不可隨意撤銷的法律依據是來自《公證效力》一章,而不是公證撤銷。

  2、《公證法》第三十九條只是對公證書有錯誤的救濟渠道、自行糾錯的規定,而不是公證書撤銷的規定。

  3、《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其實也告訴了我們,公證只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這也就是告訴我們:公證處不是神、也有審查疏漏的可能,可撤銷單方行為的公證可能還會被撤銷。

  公證有關的法律已經明確了公證處公證是否能單方撤銷。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有關公正部門申請辦理。但是,大家選擇公正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法律效力,如果盲目撤銷,就會降低發了效力,這就意味承擔的法律風險也在隨之增大。

  公證處公證能單方撤銷的情況

  一般是可以的,但也要看什麼樣的公正了,就是給什麼事情做的公正。贈與公正一般已撤不了。

  公證書撤銷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相關規定,即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應該在《公證程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同時,公證機構在審查、核實中也存在過失,導致錯誤發生的,由於錯誤發生是由於公證申請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公證機構也應當對其相應的過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於公證申請人因疏忽或者認識錯誤,提供了錯誤材料,而公證機構因過失未盡到審查、核實義務,而作出錯誤公證,給當事人民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公證申請人和公證機構的過錯程度,分別判定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證機構與公證申請人惡意串通,作出錯誤的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與公證申請人應當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利害關係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對公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的,公證機構對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公證機構和公證申請人之間的責任份額不明確的,認定為各半承擔責任。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範圍內行使。

  要想撤銷正常的公證委託書,委託人只能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消除受託人的權利外觀,別無他法。若沒有從受託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受託人根據委託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委託公證書可以撤銷

  委託公證書可以撤銷,而且可以委託人單方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