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加班費計算方法有哪些
事業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理所應當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費,那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計算方法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事業單位加班費計算方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事業單位加班費計算方法
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個雙休日***,日工資=月薪÷21.75天;
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
算出日薪與時薪後,再分別乘上3倍***法定節假日***或兩倍***正常公休***,就是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
依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月1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基本工資為1600/21.75=73.56/8=9。
事業單位加班費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單位能否用獎金代替加班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於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
因此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加班費和獎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同時,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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