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今天小編給廣大車主分享一下一些關於的知識,希望大家能看看。

  1、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一般包括以燃油為動力汽車、摩托車等,或以電為動力的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等。關於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的問題,根據我國關於電動自行車的現行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因此,筆者認為凡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應認定為“非機動車”。

  2、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道路應當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如果只允許特定車輛通行的路,則不屬於道路的範疇,例如,封閉居民小區內的路則不屬於道路,發生車輛碰撞按侵權處理。

  3、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並不是所有的機動車造成的損害都是交通事故,例如,機動車自燃、爆炸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就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指因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過失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