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文3篇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對於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問題至關重要,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文,僅供參考。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文篇一:
時間19××年 5 月17日 12 時 30分地 點××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機王××駕駛“桑塔納”小客車,在××路由西向東通過××路口時,適有××市××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李××駕駛“切諾基”吉普車以八十多公里時速由南向北通過路口。李××臨近路口發現前方橫穿的小客車後雖踩了緊急剎車,但由於車速快,停車不及,吉普車前部撞在小客車右部,造成小客車內乘車人趙××當場死亡、兩車均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駕車通過路口時,未讓幹路車先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車輛通過沒有交通訊號或交通標誌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一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的規定,李××駕車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閒、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王××負事故主要責任,李××負事故次要責任,趙××不負責任。
公章
承辦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認定書,已於19××年5月28日向當事各方宣佈,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市交警支隊申請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文篇二:
同公交事認[XXXXX] 號
時間: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許 天氣:晴 地點:XXXXXXXXXXX
交通事故當事方基本情況
XXXX,男,40歲,1971年3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XXX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初領執照日期XXXX年XXXX月,準駕車型XXXX,檔案編號XXXXXXX,肇事車型及牌號晉XXXXX豪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託車為晉XXXXX掛楊嘉牌重型廂式半掛車,車主XXXXXX公司。
XXXX,男,XXX歲,1973年2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XXX人,身份證號XXXXXXXXX,初領執照日期XXXX年XXX月,準駕車型C1,檔案編號XXXX,肇事車型及牌號:晉XXXX6五菱小型普通客車,車主XXXX。
XXXX,男,37歲,1973年12月生,河北省邢臺市臨西縣老官寨鄉東水波村人,身份證號XXXXXXXXX7,行人。
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XXXXX年XXXX月XXX日XXX時XXX分許,曹海駕駛晉XXXX和晉XXXX半掛車,沿109線由西向東行至高山鎮處,將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網線結束通話後,網線將由西向東在路口內停放的晉XXXX車碰撞,並將在路邊說話的XXXX、XXXX兩人碰傷,造成了晉XXXX、晉XXXX半掛車、晉XXXX車輛損壞,並造成XXXX\XXXX兩人受傷,並將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的網線及線杆損壞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違法行為、過錯及責任:
曹海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前款: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明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過錯行為是引起事故的原因。
晉XXXX車及XXXX、XXXX、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雲岡分公司在事故中無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
曹海負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範文篇三:
交通事故時間 :20xx年x月x日9時 天氣:中雨
交通事故地點: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吳**,男,52歲,現住密山市密山鎮**村5組,黑R*****號轎車駕駛人。
王*文,男,27歲,現住虎林市**鎮**村,黑G*****號轎車。
王*賢,男,43歲,現住雞東縣雞東鎮,乘坐黑G*****號轎車。
韓*,女,41歲,現住856農場場部,黑R*****號轎車。
劉*山,男,55歲,現住856農場場部,黑R*****號轎車。
王*新,男,47歲,現住856農場場部,黑R*****號轎車。
黑R*****號金冠牌轎車,車主為黑龍*農墾牡丹*分局車隊,檢驗有效期至xx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黑G*****號系捷達牌非營運轎車。
現場道路為東西走向,省級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視線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吳**駕駛黑R*****號豐田牌吉普轎車,沿方虎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97+80米處,與由西向東由王*文駕駛的黑G*****號捷達牌非營運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乘車人王*賢受傷,乘車人韓*、劉*山、王*新受傷,駕駛員王*文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證據:1、現場勘查筆錄;2、現場草圖;3、現場照片;4、司法鑑定意見書;5、鑑定報告書;6、吳**的詢問筆錄、7、賢的詢問筆錄;8韓*的詢問筆錄;9劉*山的詢問筆錄;10、王*新的詢問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吳**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起事故發生次要原因。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吳**負主要責任。
王*文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負次要責任。
乘車人王*賢、韓*、劉*山、王*新無責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可自本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中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電腦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