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關注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是近三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金融創新之一,它以精妙的構思和獨特的功能引人矚目,是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傑作,而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是其中極其重要的一個部分。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一、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l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指因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信託專案財產併發售資產支援證券的機構,下同***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l 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l 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l 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援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援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l 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二、關於營業稅政策問題

  l 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專案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l 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三、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l 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

  l 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末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l 對信託專案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援證券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機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專案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l 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l 在對信託專案收益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託專案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援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援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l 受託機構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向其信託專案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託專案的全部財務資訊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資訊。

  l 機構投資者從信託專案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髮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中國財稅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點評: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我國的稅收政策檔案將信貸資產的交付視為一項交易***財產轉讓***,因此信貸資產在委託方金融機構與受託方信託公司的約定成交價格與信貸資產原計稅基礎的差需要計入當期應稅所得或者損失。對於商業銀行將信貸資產設立信託產生的增值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目前檔案沒有明確,王駿傾向於這並非屬於金融機構轉讓金融商品,一般的信貸資產也不宜視為金融商品,不應繳納營業稅。也有觀點認為信貸資產用於信託,是商業銀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應按照貸款利息繳納營業稅。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微觀目的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資訊披露,市場化的資產定價, 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援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煤電油運等經濟發展瓶頸領域的建設,拓寬了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開行作為批發性的政策性銀行,其信貸資產客觀上存在長期、大額、集中的特點。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促進開發性金融的良性迴圈。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一般是由發起人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再由該特殊目的實體發行資產支援證券。根據SPV構成的不同形式,可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

  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以及基金或理財計劃等型別。根據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情況,採用信託模式是目前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較為可行的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結構安排將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確定證券化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風險和權益。就開行而言,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目標:

  1、法律要求。實現有限追索,即ABS投資者的追索權僅限於被證券化的資產及該資產相關的權益,而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無關;實現風險隔離,即被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的其他資產的風險相隔離。

  2、會計要求。實現表外證券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即滿足風險、收益和控制權的實質轉移,從而將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移出發起人***開行***的資產負債表外。

  3、市場要求。實現ABS的公募發行與流通,符合有關證券公開發行與上市的法規和監管要求,切合市場需求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上述目標,我們提出了交易結構設計的基本思路,如下圖所示:

  該交易結構的核心是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特徵,開行將信貸資產設立他益信託,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代表受益權份額的ABS指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從而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和有限追索,並且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實現表外證券化。具體的交易關係如下圖所示: 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初始階段,我們從存量的信貸資產入手,選擇證券化的資產池。今後還可以考慮增量信貸資產與證券化的結合,即從證券化的目標出發,來評審發放新增貸款,構建增量資產池。在發放之日同時實現證券化的操作。這樣,就能實現客戶與市場的直接對接,不佔用銀行的信貸額度,解決存量資源對於不同管理資產渠道的供給矛盾,迅速做大表外管理資產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