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型別
商標權是企業對註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註冊商標成為一項工業產權,為企業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須通過使用。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什麼是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權是企業對註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註冊商標成為一項工業產權,為企業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須通過使用。商標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標直接附著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而行銷於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同樣構成使用。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權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運用得當,可使企業獲益多多。對此,企業應予重視。
商標使用許可的型別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係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
2、獨佔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佔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佔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牢牢把握對商品質量的控制
商標的產權價值在於它所享有的聲譽,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即意味著商標信譽寄附於被許可人的行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質量控制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這方面有許多教訓值得注意。青島汽水廠曾是我國八大碳酸飲料生產基地之一,以“嶗山可樂”為代表的產品在市場上很受歡迎。但該廠卻急功近利,貿然許可國內144家企業使用“嶗山”商標, 由於缺乏必要的質量保障措施,導致商品質量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商標信譽。
後來,儘管該廠負責人屢屢更換,但該廠濫施許可的做法卻一直缺乏有效的控制,從而致使其商標信譽下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以1998年為例,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在青島的產品銷售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而娃哈哈純淨水在青島的銷售額則達4,000萬元人民幣。
2、慎重選擇合作伙伴
商品質量控制對於許可人來說,首先要慎重選擇合作伙伴,讓那些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應對被許可人的法人資格、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達不到與自己產品相同質量標準的不能售與許可證。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後,許可人應密切注視被許可人的生產銷售情況,防止被許可人在產品質量、售後服務方面任何有損商標信譽的現象發生。
在合同期限內,許可人都有責任對被許可人的生產過程、工藝製作、產品檢驗和管理等方面實施必要的監督。當被許可人的產品達不到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許可人應採取果斷措施以阻止情勢進一步發展,必要時應斷然終止合同,收回商標使用許可權。
3、盡心維護商標權
許可人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權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維護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具體地說,許可人應保證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真實可靠,是經過商標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予以註冊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並且該商標仍處於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內。
許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區內和兩個以上的企業簽訂獨佔許可使用合同,導致兩個以上的被許可人的使用權發生衝突。在合同有效期間,許可人不應將該註冊商標任意轉讓給第三人,如需轉讓必須向被許可人說明情況,取得被許可人同意或者與被許可人解除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人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繫其商標權利並承擔所需費用,如及時辦理商標續展。對於市場上出現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是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可由被許可人提起訴訟,許可人積極參加配合行動。如果是普通許可則由許可人起訴,但被許可人應將有關侵權的事實情況及證據及時告知許可人。
4、監督商標使用不能放鬆
如何維護商標信譽,防止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失控而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企業商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的內容包括:第一、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與註冊商標一致。被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和商標權人自己使用一樣,以核准的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不得任意修改註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
同時,被許可人還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在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內進行使用。第二、被許可使用的商品上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在商標許可使用實踐中,一些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企業不僅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還將許可人的廠名和商品的產地名一起使用。這種行為極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還可能給許可人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帶來不利影響。
為了防止借商標許可使用而侵害商標權人及消費者正當權益的現象發生,商標法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作為許可人的商標權人也應當重視對被許可人商標使用的監督,防止不利於企業名聲和商品信譽的事情發生。
商標許可後怎樣防範風險
①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
督促許可方須在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向商標局辦理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將許可合同副本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查。商標許可合同簽訂後,應儘快辦理備案備查的手續,使合同內容及合同執行處於公眾的監督之下。特別是被許可人屬於獨佔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情況下,公眾的監督有利於防止權利人隨意將商標在許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許可人的利益。
② 維持商標的有效性
監督幫助商標許可方維持商標的有效性。未經被許可人同意,商標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放棄續展註冊;不得申請登出商標,不能妨礙被許可人合法使用商標等。當然被許可人也應積極使用商標,否則商標可能因為3年不使用被撤銷註冊。
發生商標侵權時,督促許可方與被許可方應積極配合,共同維護商標的有效性。我國,三種許可的被許可人訴訟權利是不相同的,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起訴或不申請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則只能在許可人有明確授權時,才能提起訴訟或訴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權的情形下,督促商標權利人***特別是在普通許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訴宣告或積極授權等***被許可人主張權利。
當然對於被許可人,商標被他人侵權,被許可人也應該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獨佔許可商標的侵權對被許可人影響甚大,即使對於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如果商標侵權現象普遍,被許可人的利益也無法實現。
③保證使用被許可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情況可能影響到許可人的利益,甚至關係到商標是否能維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許可方在許可前會對被許可人的生產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等進行考察,許可合同簽訂後,許可方也會採取措施控制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幫助和監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巡視等或進行其他的交流活動,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檢產品,確保使用相同商標的不同企業的產品質量保持相同。許可方對商品的監督不僅權利也是義務,若不履行品質控制義務將付出被剝奪商標權的慘重代價。當然作為被許可方有義務接受許可人對商品質量的監督審查,保證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並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如果因為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被許可人撤銷商標使用許可,企業不但難以為繼,前期相應的投入也難免打水漂。
④ 許可合同終止後相關產品的處理
許可合同終止後,被許可方不得再繼續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那麼被許可方的剩餘貨物的銷售期限、剩餘商標標識如何處理等也應予以約定,以最大限度內減少損失。為防止糾紛,雙方最好就合同終止後的相關產品的處理最初約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