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權
什麼是?商標許可有什麼好處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什麼是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權是企業對註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註冊商標成為一項工業產權,為企業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須通過使用。商標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標直接附著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而行銷於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同樣構成使用。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權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運用得當,可使企業獲益多多。對此,企業應予重視。
商標許可的好處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所以商標使用許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個雙贏行為。對許可方來說,可以不必擴大投資即可增加產量和輻射面,擴大市場佔有率,進一步提高商標的知名度並獲得收益,在許可方遭遇撤三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更多的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對於被許可方來說,既可解決急用商標的需求,也可通過使用他人已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能擴大商品銷售,增加效益與發展。
除此之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主要是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閱。若沒有進行許可備案的,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議您及時辦理商標許可備案登記,以便保護合同雙方的權益。
商標許可備案的重要性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許可,需要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說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也就是說他的商標主體沒有發生改變。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而不是必須備案。如果合同不備案,工商管理部門不會查處,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都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那麼商標許可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
如果商標許可合同不備案。
1. 是可以節省一部分費用。
2. 合同終止時不用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同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範圍使用商標;其次,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標的期限使用該商標,這些都不利於許可人監督也不被法律保護,有可能會對於改商標的價值產生影響,這樣的話就得不償失因小失大。造成許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損。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好處是合同經過備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極個別的查處。另外,第三人***一般均為競爭對手***可能去工商部門投訴,稱被許可人未經授權而是用許可人的商標,投訴被許可人侵犯許可人的註冊商標權,可能給被許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便於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審查,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可以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佈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方便。因此,經過了備案,可以減少各種因未備案而引發的各種問題的發生,不會影響商標被許可人對於該商標的正常使用,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那麼我們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過程中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
第一,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備案。
第二,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有效期限。
第三, 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核准註冊的商品,否則不予備案。
第四,在許可合同中必須必備如下條款:***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註冊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3***許可使用的年限;***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6***在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條款。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雖不是法律強制的,但是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備案還是比較好的,比不備案利大於弊,利於企業的發展和自身利益的保護,在商標的使用中也更加的規範,利於企業品牌的保護,也更加方便消費者對於產品的選購。所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在企業商標使用中是至關重要的。
商標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地講,商標使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是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他們之間依法自行設立的,規定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之中。在實踐中,商標許可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許可人依合同的約定享有收取商標許可費的權利;有監督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被許可商標的權利;以及在被許可人嚴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收回商標使用權並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與此同時,許可人有適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被許可商標的義務;有保證被許可人不受任何商標侵權控告及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對於獨佔許可的,許可人自己應當停止使用並且不再許可他人使用;對排他許可的,許可人不得將被許可商標再許可給他人使用。
商標被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
被許可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範圍內使用約定的註冊商標;對於獨佔許可的,監督許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許可商標;對於排他許可的,監督許可人不再將被許可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有繳納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義務,有不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和限制使用被許可商標的義務,發現商標的侵權行為,被許可人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許可人查處商標侵權。
另外,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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