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合同型別

  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使用許可的型別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係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

  2、獨佔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佔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佔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依法自己設立的,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該名稱和地址均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業場所地址。

  2、授權範圍:包括商標使用許可的性質***獨佔、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商標的圖樣,被許可商標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和許可期間等。

  3、為保證商品質量而約定的有關措施:如技術裝置、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等等。

  4、許可人保證被許可商標專用權的有關條款:如到期續展,不得在合同存續期間登出被許可商標等等。

  5、合同中止或解除條件。

  6、商標使用費***許可資***數額及支付辦法。

  7、違約責任。

  8、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9、合同生效日期。

  10、合同簽約日期、地點。

  1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簽字、蓋章。

  12、合同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完善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內容,對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減少合同糾紛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產生糾紛時,一般均堅持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除非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因此,合同訂立的內容越詳細、越具體、越能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就越容易分清責任,為妥善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糾紛奠定良好基礎。

  商標許可備案的重要性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許可,需要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說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也就是說他的商標主體沒有發生改變。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而不是必須備案。如果合同不備案,工商管理部門不會查處,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都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那麼商標許可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

  如果商標許可合同不備案。

  1. 是可以節省一部分費用。

  2. 合同終止時不用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同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首先,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範圍使用商標;其次,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標的期限使用該商標,這些都不利於許可人監督也不被法律保護,有可能會對於改商標的價值產生影響,這樣的話就得不償失因小失大。造成許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損。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好處是合同經過備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極個別的查處。另外,第三人***一般均為競爭對手***可能去工商部門投訴,稱被許可人未經授權而是用許可人的商標,投訴被許可人侵犯許可人的註冊商標權,可能給被許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便於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審查,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可以通過《商標公告》向社會公佈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為消費者選購商品提供方便。因此,經過了備案,可以減少各種因未備案而引發的各種問題的發生,不會影響商標被許可人對於該商標的正常使用,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那麼我們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過程中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

  第一,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備案。

  第二,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有效期限。

  第三, 不能超過被許可商標核准註冊的商品,否則不予備案。

  第四,在許可合同中必須必備如下條款:***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註冊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3***許可使用的年限;***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6***在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條款。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雖不是法律強制的,但是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備案還是比較好的,比不備案利大於弊,利於企業的發展和自身利益的保護,在商標的使用中也更加的規範,利於企業品牌的保護,也更加方便消費者對於產品的選購。所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在企業商標使用中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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