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註冊知識總彙***2***
三、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是馬德里所有締約國之間的一種商標國際註冊保護方式,它最大的特點就是隻需要提交一份申請就可以要求在多個締約國進行註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流程
1、提交
提交申請之中商標局國際處。
2、審查
國際處進行形式審查。
3、提交國際局
國際處形式審查通過後提交國際局進行形式審查。
4、頒發證明
如果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手續完備,大約需要6個月左右,國際局可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明***效力相當於國內的受理通知書***。
5、指定國審查
國際局將申請傳至指定保護的國家,各國依當國法律進行審查。
6、指定各國核准保護
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指定國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
四、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商標註冊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簡稱OAPI或非知***是由前法國殖民地、官方語言為法語的國家組成的區域性智慧財產權保護聯盟,商標核准註冊後在16個成員國均受保護,有效期10年。該組織在喀麥隆設有智慧財產權辦公室,統管各成員國的商標事務。
各成員國在商標領域內受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約束,沒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制度,所以在各個國家並不存在逐一國家註冊的可能性,只能通過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統一註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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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請,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請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申請人抽籤決定。
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的搶注行為。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另有強制註冊原則和使用在先原則。
強制註冊原則
實行自願註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作為對自願註冊原則的補充。目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菸草製品,包括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使用未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使用在先原則
在使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況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
商標分開註冊原則
商標分開註冊原則主要是指組合商標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元素單獨進行申請原則。這主要是由中國商標總局的註冊稽核原則決定的。國家實行的是商標的各類元素分開單獨審查的原則,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分別審查,其中任意一部分稽核不通過將整個商標退回重新遞交申請。
另外商標分開註冊原則更是為了便於商標所有權人的使用及保護。分開註冊的商標能既能分開使用也能單獨使用,更便於產品、包裝、廣告、展會等的使用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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