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註冊分類

  《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於1957年6月15日在法國尼斯簽訂,於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國於1988年11月開始使用國際商標註冊用商品分類法,在1993年7月1日實施商標法修改案後,也開始使用國際服務分類法。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部分正文***

  【題注】: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我國遞交加入書。

  【正文全文如下,附註略】:

  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簽訂於尼斯,一九六七年七月十日修訂於斯德哥爾摩,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修訂於日內瓦,並於一九七九年十月二日修改於日內瓦。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 第一條建立特別聯盟

  採用國際分類;分類的說明和文字

  ***一***本協定適用的國家組成特別聯盟,採用共同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以下簡稱“分類”***。

  ***二***本分類由下列兩表組成:

  1.分類表,視需要附加註釋;

  2.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務表***以下簡稱“字母順序表”***。並對每個商品和服務專案標明所屬類別。

  ***三***本分類包含:

  1.《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中所指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於一九七一年公佈的分類,其中分類表所附註釋,在經過第三條所指的專家委員會確認以前,應視為臨時性建議;

  2.在現行議定書生效以前,依據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協定和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該協定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四條第一款,已經生效的修改和增訂。

  3.按照本議定書第三條所作的並依據本議定書第四條第一款生效的任何變動。

  ***四***分類使用英文和法文兩種文字,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五***1.第三款第1項所指的分類和第三款第2項所指的在本議定書開放簽字日期以前已經生效的修改和增訂,列載於法文原本,交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以下分別簡稱“產權組織”和“總幹事”***保管。第三款第2項所指的在本議定書開放簽字日期以後生效的修改和增訂,其法文原本應同樣交由總幹事保管。

  2.前項所稱文字的英譯本,應由第三條所指的專家委員會在本議定書生效以後儘快確認,其原本交由總幹事保管。

  3.第三款第3項所指的變動,應將其英文和法文原本交由總幹事保管。

  ***六***阿拉伯文、德文、義大利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文、及其他經第五條所稱大會指定的文字的分類正式文字,應由總幹事在有關政府提供的譯本的基礎上,或者採取不牽涉本特別聯盟或產權組織財政預算的其他辦法,與有關政府協商制定。

  ***七***字母順序表應對每個商品和服務專案編有特別用於該文字的順序號,同時:

  1.英文字母順序表的順序號,應載明法文字母順序表的同一專案,反之亦然。

  2.依據第六款確定的任何文字的順序號,應載明英文或法文字母順序表的同一專案。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 第二條分類的法律效力和使用

  ***一***按照本協定所規定的要求,本分類的效力取決於特別聯盟的每個國家。特別是,在對任何特定的商標提供保護的範圍或對服務商標的認可方面,對特別聯盟國家不具有約束力。

  ***二***特別聯盟各國可以保留將本分類作為主要體系使用或者作為輔助體系使用的權利。

  ***三***特別聯盟各國的主管機關,應有其在有關商標註冊的官方檔案和公告中,載明商標註冊的商品或服務專案所屬的類別號。

  ***四***字母順序表列入了某個名詞不得影響存在於該名詞的任何權利。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 第三條專家委員會

  ***一***特別聯盟各個國家派代表組成專家委員會。

  ***二***1.經專家委員會要求,總幹事可以邀請不屬於本特別聯盟而系產權組織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家,派觀察員參加專家委員會會議。

  2.總幹事可以邀請對商標有專門研究的政府間組織派觀察員參加專家委員會會議,但該組織至少應有一個成員國屬於特別聯盟國家。

  3.經專家委員會要求,總幹事可以邀請其他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加與其有關的討論。

  ***三***專家委員會的職能:

  1.對分類的變動作出決定;

  2.向特別聯盟國家提出建議,以利分類的使用並促進使用的一致;

  3.在不牽涉特別聯盟和產權組織財政預算的條件下,採取一切措施,為促進發展中國家使用分類作出貢獻;

  4.有權設立小組委員會和工作組。

  ***四***專家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這些規則應為第二款第2項所指的那些能夠為分類的發展作出實際貢獻的政府間組織參加小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會議提供可能。

  ***五***特別聯盟國家的主管機關、國際局、依據第二款第2項參加專家委員會的政府間組織以及經專家委員會特邀提出建議的國家或組織,可以對分類的變動提出建議。提案應送國際局,並由國際局在審議該提案的專家委員會開會之前至少兩個月,送交專家委員會各委員和觀察員。

  ***六***特別聯盟每一國家有一票表決權。

  ***七***1.除下列第2項規定外,專家委員會的決議應由出席的特別聯盟國家以簡單多數投票通過。

  2.修改分類的決定,應由出席的特別聯盟國家以4/5多數投票通過。“修改”指將商品或服務專案從一個類別轉到另一個類別,或建立新的類別。

  3.第四款所指的議事規則應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分類的修改決定應在指定時間的最終通過,每次指定時間的期限由專家委員會決定。

  ***八***棄權不得計入票數。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 第四條變更的通知、生效和公佈

  ***一***專家委員會決定的變動和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應由國際局通知特別聯盟各國家的主管機關。修改決定應在發出通知後六個月生效。其他變動應在專家委員會通過時指定的日期生效。

  ***二***國際局應將已經生效的變動編入分類。變動的通告應在第五條所指大會指定的期刊上公佈。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 第五條特別聯盟大會

  ***一***1.特別聯盟大會由已經批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組成。

  2.每個國家政府可派一名代表參加,由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協助。

  3.每個代表團的費用由指派該代表團的政府負擔。

  ***二***1.除依從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外,大會的職能如下:

  ***1***處理有關維持和發展特別聯盟和執行本協定的一切事項;

  ***2***就有關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對國際局作出指示,對特別聯盟中尚未批准或加入本協定書的國家所提意見進行適當的考慮;

  ***3***複審和批准產權組織總幹事關於特別聯盟的報告和活動,並就特別聯盟許可權內的有關問題給以必要的指示;

  ***4***決定特別聯盟的計劃,通過特別聯盟每兩年一次的預算,並批准決算;

  ***5***通過特別聯盟財務規則;

  ***6***除第三條所指專家委員會外,增設其他對實現特別聯盟目標所必要的專家委員會和工作組;

  ***7***決定接納非特別聯盟成員的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參加大會會議;

  ***8***通過對第五條至第八條的修正案;

  ***9***為促進特別聯盟的工作進行其他適當的活動;

  ***10***履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適當職責。

  2.對產權組織所屬的其他聯盟也關切的問題,大會在聽取產權組織協調委員會的建議以後,可以作出自己的決定。

  ***三***1.大會每一成員國有一票表決權。

  2.大會成員國的半數構成法定人數。

  3.如果出席任何會議的國家少於半數,但達到或超過大會成員國的1/3時,儘管前述第2項有所規定,大會仍可做出決議,但是,這些決議除有關其本身的議事程式的以外,只能在符合下述條件時才可生效;國際局應將上述決議通知未出席會議的大會成員國,並請他們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以書面形式投票或棄權,期滿後,如果以這種方式投票或棄權的國家數達到了會議法定人數所缺少的國家數,但同時仍能獲得要求的多數時,該決議才可生效。

  4.除依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外,大會的決議要有投票2/3的多數票才能通過。

  5.棄權不得計入票數。

  6.1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投票。

  7.不屬於大會成員國的特別聯盟國家,可被接納為觀察員參加大會會議。

  ***四***1.大會例會每兩年由總幹事召集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它與產權組織大會在同時同地召開。

  2.經大會成員國1/4的要求,總幹事得召集大會特別會議。

  3.每次會議議程由總幹事準備。

  ***五***大會應制定其本身的議事規則。

  註冊國際商標的注意事項

  1、確定產品出口國的清單,依據清單、產品種類和性質,根據企業的實力,有重點、有選擇、有針對的進行註冊。

  2、在產品出口前便辦理在出口國的商標註冊,以掃清障礙。對於以申請或註冊在先為原則的國家,如日本、韓國、西班牙、義大利等國,註冊時機的把握宜早不宜遲。否則,會給他人造成搶注的機會。對於以使用在先為原則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等國,應早將出口商標到該國商業中使用並註冊。

  3、既要在主要商品上註冊,又要在為主產品提供相應的服務類註冊。此戰術的優勢在於,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機分子變相註冊。

  4、在辦理海外商標註冊時,應適時地掌握註冊的時機,巧用優先權,另一方面,還應充分了解有關國際或地區性條約、協定或法規,並能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利用好這些資源,及時辦理海外商標註冊。

  註冊國際商標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書。所有國家都規定要填寫申請書,除美國規定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自己填寫外,其他大多數國家不作規定,申請書可由代理人代為填寫,中國也接受這種申請,因為商品分類各國規定不同,申請人往往弄不清如何填寫,只好將事先簽好字的空白申請書委託代理人填寫。

  此外,各國大都規定每件商標應填送1份申請書,也有少數國家例外,只要商標相同,允許幾種不同類別的商品只填寫1份申請書。

  ***2***委託書。委託書是商標申請人委託並授權代理人辦理申請商標註冊的重要檔案。絕大多數國家規定申請註冊時都要附送委託書。

  辦理委託書手續也不盡相同,一般說,發達的國家要求比較寬,如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要求委託書由申請人簽字就可以,不需要再經過公證和認證手續。有些國家則要求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中國規定委託書要經過公證,但如果對方國家不需公證或認證,中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

  ***3***本國註冊證件。有些國家,如馬德里協定的一些國家和中東阿拉伯國家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時,須提交該商標在其本國註冊的證件。一些國家對中國商標法公佈前所發的沒有註冊有效期限的註冊證,還要求中國註冊機關提供這個商標有效期限為10年的證明。

  ***4***國籍證明書和企業登記證明書。國籍證明書是證明申請人國籍的證件。申請人如果是公司組織,只要在其本國取得證明它是根據該國法律組織而成的公司即可以了。有的國家規定可以提交企業登記證明,或以公司、商業登記摘錄代替國籍證明書。

  ***5***其他證件。有少數國家還要求附送一些其他檔案,如瑞士要求企業地址證明;南葉門要求商標所有權宣告書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