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註冊知識總彙
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你對商標註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註冊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單國商標註冊
單國商標註冊指直接向各個國家/地區商標主管機關分別遞交註冊申請的註冊方式,也稱“逐一國家註冊”,是國際商標保護最常用的一種方式,是與一些國際性或區域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註冊方式相對而言的保護方式。
美國商標註冊
美國現行的與商標有關的法律包括於1988年修改的美國《商標法》,該法令於***11月16日生效,此外,還有1989處10月11日的商標法實施細則,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標假冒條例》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成文法規和商標條例實踐規則等。
二、歐盟商標申請
歐盟成員國名單:
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費用低。只須提交一份申請註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五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於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式集中化。一件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二十五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於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4、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5、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於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六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6、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佈的註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歐盟商標的基本註冊程式如下所述:
1、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歐盟商標局將申請內容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便在同一時間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審查通過後,進入三個月的公告。在這三個月裡任何第三者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4、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可以在一年內獲准註冊;
5、申請註冊週期約12-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