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商標轉讓

  深圳一家公司需要辦理商標轉讓的業務,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轉讓該如何進行

  商標轉讓指的是商標權利人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其方式可以是買賣,也可以是以商標出資或者是贈送等,轉讓的商標包括已經取得註冊的也包括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

  關於商標轉讓的手續,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商標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商標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式,將其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行為。經過轉讓,轉讓人失去商標所有權,受讓人獲得商標專用權,成為商標所有權人。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註冊商標的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1、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併或被兼併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裡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併、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注意什麼事項

  關於商標轉讓的辦理,需要注意的是:

  ***1***註冊商標的轉讓,在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後,還需共同到國家商標局申請核准,只有在國家商標局核准轉讓以後,受讓人才正式取得商標專用權;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否則,商標局將視為放棄轉讓申請;

  ***3***商標局受理轉讓申請後,對於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將不予核准。

  實踐中,一些企業與他人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把轉讓款支付完並使用商標或者拿到對方的《商標註冊證》以後,就不去辦理商標轉讓核准手續了。沒有取得商標局的轉讓核准手續,等於該商標所有權仍在轉讓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轉讓人仍是該商標的專用權人,受讓人並沒有取得法律認可的商標所有權,因此,我們強調,在訂立《商標轉讓協議》之後,一定要去辦理商標轉讓申請,並取得商標局核發的《註冊商標轉讓證明》,否則,對受讓人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

  註冊商標轉讓與註冊商標許可的區別

  註冊商標的許可與轉讓性質完全不同。商標使用許可不發生商標所有權人的轉移,僅僅是商標權人在一定權利範圍內將其權利允許他人行使。被許可人無權轉讓商標權;在發生侵權時,被許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除非得到權利人的明確授權。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也有義務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同時,被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對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是商標法並沒有規定合同效力因備案而受影響,所以即使不報備案該合同依然具備合法效力。

  但是轉讓註冊商標權有所不同。不僅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而且需要雙方共同向商標局以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的形式提出申請。尤其需要注意,轉讓註冊商標是在商標局核准並公告後,受讓人從公告之日才享有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如果轉讓註冊商標權的合同不經過行政審批和公告,就不會產生針對第三人的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可能會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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