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標轉讓產生糾紛怎麼處理

  在辦理公司商標轉讓時候,會產生一些不好的糾紛,那麼這些糾紛怎麼解決?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轉讓主要事項有哪些

  辦理商標轉讓時,首先應當弄清商標轉讓主要事項有哪些,才能有效地避免商標轉讓糾紛。下面將詳細介紹商標轉讓的注意事項:

  1、轉讓人應保證自己是商標的所有人,說明在簽約前曾向哪些人發放過何種型別的商標使用許可,以及原使用許可合同中對商標權所有人之義務的規定。

  2、如果原使用許可合同規定商標權所有人不得將其商標權轉讓他人,則商標權人就沒有資格訂立轉讓合同。

  3、如果轉讓人將其在一切取得了註冊或申請了註冊的國家中的商標權全部轉讓,則轉讓人還應保證到簽約時為止已經在尚未批准其註冊的國家履行了一切註冊申請手續,且有關申請尚未被駁回。轉讓價格。轉讓後,受讓人的權利範圍。

  4、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一切國家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全部商標權,則雙方還應約定在所轉讓的申請案被批准後,受讓方享有全部專有權。

  5、如果轉讓人將按期收回商標權,則應約定轉讓期限。如果要求受讓人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的質量,則轉讓人應按約定提供生產有關商品的***技術決竅***、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法、商品維修法及有關的技術服務。

  6、轉讓人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

  7、受讓方不得洩露轉讓方為轉讓商標權而一同提供給受讓方的商業祕密或技術祕密。所轉讓的商標名稱、樣式,註冊國別、註冊號,下一次應續展的日期,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以及它們的具體名稱。

  8、如果轉讓方轉讓其在一切國家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全部商標權,則合同中還應列明已批准註冊的國家的名稱,已受理註冊申請的國家的名稱,以及註冊商標和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所包括的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具體名稱。

  怎樣避免出現商標轉讓糾紛

  1、商標轉讓必須通過國家商標局核准。

  2、商標轉讓人如果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了幾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一併轉讓。

  3、商標轉讓人應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全部轉讓,不允許將註冊商標指定保護的商品進行部分轉讓。

  4、用於藥品、捲菸、報刊雜誌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出具有關部門批准經營的有效證明檔案。

  5、商標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須徵得被許可人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方。

  6、在商標實務中,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最好經過公證處的公證後提交商標局稽核。

  如何解決商標轉讓糾紛,商標轉讓糾紛的解決方式

  我國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故任何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轉讓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割裂了商標權人同註冊商標的關係,本質上都是對商標權的侵犯,原來的商標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的民事訴訟。

  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的情況來看,商標轉讓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的民事訴訟,原告是原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被告往往是受讓人。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是請求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這類案件。

  但是,民事訴訟並不能完全解決商標轉讓糾紛。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後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公告後,受讓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對於可能造成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可見,核准商標轉讓申請是我國商標局的職責,註冊商標無論基於什麼原因發生主體變更,也無論是否具備商標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商標局的核準。對於符合轉讓條件的,商標局應核准商標轉讓申請並公告轉讓事宜;對於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准轉讓申請,也不必公告轉讓事宜。

  對商標局核准商標轉讓申請並予以公告的行為不服的,當事人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也只能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大特點就是它只針對具體事項和特定主體有效,不產生普遍拘束力。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都明確規定了商標局對商標轉讓申請具有核準職責,該核准行為正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的具體事項是商標轉讓申請,針對的主體是商標轉讓行為的當事人,即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核准行為也僅對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生效。商標局在核準該商標轉讓申請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盡到恰當的審查職責就核准了轉讓申請,可能會給商標轉讓當事人尤其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當事人不服商標局核准商標轉讓申請並予以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應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但從目前的商標實務看,我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只是賦予了商標局對商標轉讓申請予以核准的權力,並沒有同時規定其不當核准行為的責任。由於缺乏對行政權力的應有監督,行政機關往往是有權無責,商標局核准商標轉讓申請的權力幾乎不受任何限制,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偽造商標權人的印章,假冒商標權人的簽名,將他人的註冊商標轉讓給自己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並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騙取“合法”外衣。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註冊商標後,往往又將該商標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賺取經濟利益,而原商標權人卻被矇在鼓裡,蒙受著巨大損失;或者向原商標權人索要高額報酬以交換該商標,如果被拒絕就以起訴其侵犯商標權相威脅。

  如果原商標人以之為被告提起確認商標轉讓行為無效之訴,他們就逃之夭夭,根本不在法庭上露面,法庭也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材料,這給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帶來不少困難。同時,一些權利人嫌訴訟太麻煩,不僅耗時耗力,還要支付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訴訟支出,不得不忍氣吞聲接受不法分子的要求,向其支付一筆金錢後將原本就屬於自己的商標轉讓給自己。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看中了商標權人的這一軟肋,索要的款項一般也大致相當於商標權人為訴訟所支付的款項,儘量誘使商標權人以支付轉讓費的方式和平解決。而對那些具有重要價值或者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他們則獅子大開口,索要高額轉讓費。

  現行商標轉讓核准制度是產生這些弊端的根源,它不僅使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使其蒙受巨大損失,而且滋生並助長了巧取豪奪、違背誠信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法律秩序。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建立科學的商標權轉讓制度,在尊重商標權人轉讓商標的主觀願望的同時,賦予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轉讓申請的職責。其核心在於明確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的審查內容,並建立配套的法律責任體系。

  對於確係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未盡到審查職責而核准商標轉讓申請的行為,不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瀆職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還應當許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以便於社會公眾對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監督。此外,還應建立註冊商標復權制度,將不法轉讓的商標權依法迴歸於原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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