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範圍包括哪些方面
商標的使用範圍是什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又是什麼?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商標使用的範圍”,歡迎閱讀!
商標使用範圍是什麼
商標使用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不能任意更改註冊商標,也不能把核准註冊的商標用於未經核准的商品上。超出這一範圍,不享有專用權。使用權的範圍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顯著特徵。在上述特定使用範圍內,權利人對註冊商標的使用是一種專有使用、獨佔使用。使用主體僅限於註冊人、被許可人、受讓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可以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應該根據合同約定許可權而簽訂合同,一般被許可使用人需要向指商標權人支付使用費。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為許可方,另一方則為被許可方。商標權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後許可方並不喪失商標法權,仍為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這是商標使用許可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別。
商標使用方式
第一、在商業經營環節中,商標的使用涉及與商品的製造直至商品銷售有關的所有環節,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標識的製作、產品的加工、揀選等製作產品的商品初級階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裝***修飾性***、倉儲、運輸、銷售等實現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
第二、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物上標註或者貼附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開展的必要的、輔助性交易活動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帳簿、商品交易文書等,同時,還包括為推銷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廣告宣傳、商品展示。
第三、商標的使用不僅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的真實使用,還包括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權使用註冊人的商標的行為,視為商標註冊人自己的使用行為。
第四、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性使用。商業性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經營中的贏利性行為,還包括為樹立商標形象、樹立與商標關係密切的企業形象所做的非贏利性行為,比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比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等。
哪些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