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有什麼用途

  很多人離職就直接走了,殊不知離職證明的用途,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離職證明的用途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賠償情況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例主要有兩種型別,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社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099號裁定書中認為,因某研社未給周某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導致其無法辦理失業登記,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某研社應賠償周某雲失業保險金,一、二審法院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確認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正確。

  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因擔心招用了與前單位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所帶來的連帶責任,基本上都會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離職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這樣的案例很多。

  勞動者主張賠償應舉證

  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難以獲得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