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要給員工交保險嗎

  要經歷一段試用期,公司才會轉正,試用期的福利和正式員工一樣嗎,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試用期公司是否交保險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試用期公司要交保險

  首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不得單獨和勞動者簽訂只有試用期的合同。所以單位只跟你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的話,這個合同也算正式合同。

  其次,對於社保,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期,單位都是法定的義務繳納人。你代繳的社保,可以問單位要,從你工作日開始。當然,社保自己也有繳納的部分,但大部分應由單位來繳納的,一般個人是繳納工資的11%左右,單位繳納工資的37%左右!對於單位部門,你是可以要求單位返還的。

  如果單位讓你繳納,且不補償給你的,你首先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問你收取的社保欠款。

  試用期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不可以私下約定

  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型別’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試用期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法》實施後,企業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

  試用期公司不交社保不合法

  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