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假工資規定是要怎麼算

  根據國家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規定,在職員工是享受年假的,並且休假期間規定是有工資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員工年假工資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員工年假工資的計算

  1、職工休年休假期間工資的計算。

  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休假等同於在正常工作。有些單位通過規章制度規定,職工休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等,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也就是說,上班獲得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出勤獎,休年休假一樣應獲得這些。

  2、未休的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計算。

  前面提到,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報酬。根據條例第2條“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的立法思想,這裡的日工資收入應按統計局第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口徑進行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額等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對實行年薪制的,應以年薪為基數折算出日工資收入。

  3、年休假工資計算不同於加班工資計算。

  在有的地區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國務院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年休假工資計算基礎為日工資收入,尤其要注意該條例強調了計算基數是工資收入而不是工資。企業不能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來約定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計算基數。因此,企業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支出的工資成本將遠高於安排員工休假。

  員工年假的申請規定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按照國家有關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對於從其他單位新進入現用人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指該職工在原單位與現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覆函》也特別作了明確說明: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員工年假的常見問題

  主動不休不能享此待遇 跳槽可享年假補償

  週一早上醒來,許多人的手機被“年底了,未休年假3倍工資拿了嗎”的微信刷屏。3倍工資?真的還是假的?記者分別從人社部門和律師處瞭解到,年假未休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員工主動提出不休,這種情況不能拿3倍工資;另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出不休,這種情況可拿3倍工資。而界定“自願”的標準,就是用人單位能否提供書面證據證實“員工自願”。

  “12月中旬開始,來休年休假的申請都堆成堆了。”在廣州天河區某單位做hr的小林告訴記者,每到年底,都有很多同事扎堆請年假,他們部門的所有人幾乎都忙於協調同事們錯開休假。

  小林稱,由於公司的年假每到年底便會清零,所以才出現年尾扎堆休假的情況,“去年,單位就給申請年休假但最終協調沒休的同事補發了3倍工資,但未申請休年假的同事就沒有這個待遇了。”

  那麼,沒休的年假要過期作廢了嗎?補貼究竟該怎麼算?

  對此,人社部門稱,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不休是不是都有3倍工資拿?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躍解釋,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不過,曾躍律師表示,若職工主動提出不休年休假,則不能享受其日工資收入的300%。

  年假須知:跳槽也享年假補償

  如果今年的年休假還沒休,但近期想跳槽,跳槽之後今年的年休假是不是就泡湯了?

  曾躍稱,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比如,若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了3年,今年的法定年休假時間為5天,該職工於11月30日離職。那麼,該職工在此單位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就是:從今年起至11月30日的天數÷365天×5,得出的數字捨去後面的小數點,即為應該休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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