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產假休息多少天_國家怎麼規定的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最新的2017年產假休息多少天呢?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2017年產假休息時間,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全國產假時間表

  2017產假有多少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增加獎勵假3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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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會的新聞釋出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下午剛剛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2017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

  (個別城市保留婚育假,如深圳)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國家規定2013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產假規定如下: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98天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手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關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果企業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並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佈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另外,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原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作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