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在訴訟案中重要嗎

  在遇到法律訴訟案件的時候,大部分的人都會選擇請律師,但是也有人認為請律師不重要,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聘請律師在訴訟案中的重要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聘請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有五大好處

  1、心理醫生。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往往很緊張,此時見到家人聘請的律師心裡有安全感,律師的作用就好比心理醫生。

  2、瞭解案情,給當事人法律幫助。

  3、監督偵查工作。辦案民警不能打罵當事人,更不能刑訊逼供,否則律師可以代為控告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律師的介入無形中變成了對辦案人員的一種監督。

  4、提前儲存證據。如果當事人是被冤枉的,則在會見律師時就可告訴律師真相,同時請律師提前儲存一些證據,防止證據過一段時間後滅失。 5、幫助家屬辦理取保候審工作。

  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請律師時,要儘量向律師提供準確的資訊

  1、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姓名、基本身份。

  2、當事人被哪個公安機關採取的強制措施?被關在什麼地方?

  3、因為什麼案由被拘留或逮捕,涉及的罪名?事實要介紹得儘量具體一些。

  4、當事人是被行政拘留還是被刑事拘留,這兩種拘留有很大不同,行政拘留不構成犯罪,最長15天就能被放出,刑事拘留可能構成了犯罪,要面臨被公訴。

  5、如果可能,瞭解一下辦案民警是誰,這樣有利於律師儘快與辦案人取得聯絡,以便儘快申請會見當事人。

  當事人聘請律師的五大誤區

  1、喜歡全面贊同自己觀點的律師

  有些當事人與律師交談時,容不得律師指出其認識上的錯誤,總喜歡附和自己觀點的律師。一見律師與自己觀點不一致,不是懷疑律師的法學水平就是懷疑律師偏袒對方,倒是一味附和當事人,順著他們的意願的律師能博得他們好感。仔細想一下,如果當事人知曉法律,就沒有必要諮詢律師,之所以諮詢律師,肯定是覺得自己需要律師的指點。一方面想得到律師的指點,一方面又不肯正確對待律師的不同聲音,這不是自尋煩惱麼?

  2、要求律師給出勝訴的承諾

  有些當事人喜歡問律師“這案子有幾成把握”,如果律師說沒有問題一定勝訴,便歡天喜地,如果律師說不能包贏,便懷疑律師的水平,另尋高明去了。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不確定因素很多,如果律師保證一定勝訴,不單違反規定,也是不負責任的。律師的職責是盡力幫助當事人,而不是決定案件的輸贏。我見慣了這樣的律師,未曾受理案件之前,說保證沒有問題,判決結果出來以後,把髒水潑向法官,說法官得了對方的好處,當事人也不知道其中的內幕,只好無助地接受這苦果。

  3、過分看重律師的學歷

  有些當事人過分看重律師的學歷,以為博士一定強過碩士,本科一定強過專科,卻不知道有“傻博士”一說。我曾目睹一碩士學位的律師在法庭上旁徵博引時被法官訓斥“不需要給法官普法”。做案子不是以學歷論輸贏,靠的是自己對法律的感悟、理解。奢望引用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專家觀點來支援自己的訴訟觀點,多數時候沒有什麼作用。在我看來,高學歷還沒有機敏的反應能力更實惠。過分看重律師的學歷與過分看重律師的年齡一樣可笑,以為年齡大的律師象白鬍子老中醫一樣值得信賴是沒有道理的。

  4、過分看重律師的穿著打扮

  有些當事人以為穿著一絲不苟、一身時髦行頭的律師一定是值得信賴的律師,卻不知道,有些表面光鮮的律師,代理詞、辯護詞寫得多麼雜亂無章。我以為,穿著打扮屬於個人愛好,只要不有礙觀瞻,穿休閒一點也好,穿正裝打領帶也好,都沒有什麼值得過多關注的。“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律師也是有的,當然,我們也不可能指望渾身汗臭的律師有多麼高的水平,凡事,過猶不及。

  5、過分看重律師自我吹噓的社會背景

  我承認現實中也有許多陰暗面,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現實的中國社會還不是一個法治社會,以為有社會背景就能擺平一切是狂妄的,當然,以為司法實踐中沒有人為因素干擾也是幼稚的。問題是如何把握一個度。不考慮人際關係等表面的因素固然不可取,但不考慮律師的法律水平、辦案經驗,一味地指望律師通過人際關係滿足自己的要求也是與虎謀皮、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