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績效規定是不是屬於年終獎
每一年年底的時候上班族們都會期盼著年終獎的發放,那年終獎是怎麼發放的呢?年終績效是不是屬於年終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績效規定是否屬於年終獎
獎金是指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補償和獎勵。
作為勞動報酬的獎金,基本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勞動者提供超額勞動的獎勵,如各種各樣的超產獎和節約獎;另一類是對勞動者特殊貢獻的獎勵,如技術革新獎等。
獎金是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的輔助形式,以補充基本工資形式的不足。
獎金不同於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是對過去績效的獎勵,而獎金則針對未來行為的影響,是企業對優秀員工的一種人力資本投資,具有很強的激勵功能,績效工資會永久性地增加到基本工資上,而獎金沒有累積作用。
目前企業發放年終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雙薪制:“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即年底企業多給員工1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工作滿一年可以拿到雙薪。有的公司也會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
績效獎金制:績效獎金是一種浮動的獎金,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來發放。
“紅包”制:紅包通常是由企業負責人決定,沒有固定限制,通常不公開。除了發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遊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
關於年終獎的發放問題
一、年終獎性質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嗎?
答: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三、勞動者主張年終獎需舉證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關證據,比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等,這就要求勞動者需具備基本的證據意識,平時需保留相關證據。
關於年終獎法律定義
年終獎是什麼,是不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呢?
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頒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獎金的範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於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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