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行為的當事人有哪些
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行為,是背書。下面是小編整理有關票據背書的知識,歡迎閱讀。
背書行為的當事人分類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人,也就是具體完成背書行為的人。在轉讓其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轉讓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進行授權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出質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人。
被背書人是指接受背書人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授權或者質押並取得票據的人。具體來講,在轉讓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受讓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接受委託代為行使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質權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其債權擔保的債權人。
票據背書的連續性
背書的連續性,是指票據上記載的背書,自出票時的收款人開始到最後的被背書人,在票據背書形式上相互連線而無間斷。即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背書的連續性是票據法有關票據權利轉讓的特殊要求。
從票據的流通性來看,票據經過許多持票人,到最後的持票人之手,最後的持票人由票據上的背書的連續來證明而取得該票據的權利。票據法規定,所有背書必須為記名背書。背書的連續性在形式上表現為:後一背書人是前一背書的被背書人。每一對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簽章不間斷銜接起來,就可以證明該背書的連續性。
背書的連續要具有同一性質。因為背書行為有兩種:一種是轉讓背書,一種是非轉讓背書。因為非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不是票據的真正的所有人,那麼,即使允許被背書人再授權他人代行票據權利,該背書仍為非轉讓背書,這樣在性質上沒有使轉讓背書連續起來。只有再作出轉讓背書並且在時間上能夠銜接,才使轉讓背書連續起來,才能證明最終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
背書的連續,只要求形式上的連續,如果在背書中有冒充簽章的,或無權代理的人或無權簽章的人簽章的,造成背書的實質上不連續時,一般按偽造簽名處理,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對於形式上缺乏背書的連續性,而實際上票據的轉讓仍保持著連續性的,從保護合法的票據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出發,如果其能通過舉證,證明背書的連續時,票據合法持有人可繼續享有和行使匯票權利。例如:持票人在背書轉讓或贈與他人之前死亡的,其繼承人經行使繼承權取得該票據權利,
形式上看,沒有保持背書的連續性,但實質上票據權利是連續的;再如:持票人倒閉,經過破產程式,依法院判決取得的票據,無法取得破產企業的簽章,這些都在形式上缺乏背書的連續性,但在實質上票據是保持著連續性的,持票人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背書的效力表現
1、權利轉移的效力、權利證明的效力***只要背書連續***、權利擔保的效力***背書人擔保承兌付款***。
2、背書的禁止:禁止附條件背書、禁止部分背書,禁止無記名背書。
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票據採取"嚴格的顯名主義"
5、票據的固有屬性: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
6、要式性指必須按照法定記載事項記載於票據上並簽章;
7、無因性指票據行為與基礎關係相分離,基礎關係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8、文義性指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必須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承擔責任;
9、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種行為獨立發生效力,其中一個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