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可不可以籤合同

  到了用人單位,在實習期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實習期要籤合同嗎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實習期籤合同情況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了,如果是畢業生畢業之前的那種實習,一般需要簽訂實習協議,這不同於勞動合同;如果是畢業之後找打工作單位的,一般就不是實習了,而成為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有關實習期的勞動法規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勞動法對實習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補充用工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和解決摩擦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所帶來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現為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修改決定的實施將杜絕這一現象。”

  據介紹,目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單位超範圍使用“臨時工”、部分勞務派遣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