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誠信與市場經濟論文***2***

  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是私法上的“帝王條款”,但進入20世紀後,隨著公法、私法相互交織、滲透、融合,誠實信用原則開始大規模進入公法領域,私法、公法都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公法主體和私法主體、公行為和私行為都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國雖然也在一些法律中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內容。但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對誠實信用的含義及作用缺少立法上的界定。誠實信用引入到法律中,無論其含義還是其作用、功能均極富彈性,立法上應加以明確界定,以確保誠實信用條款不被誤用、濫用,正確發揮作用。但我國恰恰是在此問題上形成法律漏洞;第二,對貫徹實施誠實信用原則缺少具體的義務規定和制度保證。法律發揮作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正確界定和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誠實信用從道德信念變為法律原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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