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批年假可不可以申請仲裁
我國的法律是規定職工工作滿一年以後有年假的,但單位故意不批怎麼辦?不批年假能不能申請仲裁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故意不批年假是否能仲裁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1月1日實施後,職工每年享受一定天數的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職工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一般來說,帶薪年休假的仲裁時效,即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通常,1年就是一般時效說,而特別時效說包括時效中止時效中斷和時效延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斷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結合“年休假”,如果沒有“中止”“中斷”情形的,則適用“延長”情形,即,主張“年休假”的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通常是按照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天數,以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未休年假的工資規定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賦予了職工帶薪休假的權利。《條例》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工作時間年限不同,休假天數也不同。而對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帶薪年假工資應扣除加班費。
1、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3、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但是,如果是職工提出書面申請明確表示不休年假的,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支付三倍的年假工資。
年假規定能休多少天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不享有年薪假的人有: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勞務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部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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