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爭議規定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對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予以的特別規定。下面和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

  

  一、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用人單位註冊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位於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海淀區、豐臺區、朝陽區和石景山區,註冊資金在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屬單位與外商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含港澳臺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北京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用人單位註冊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位於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海淀區、豐臺區、朝陽區、石景山區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註冊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下列情況由用人單位註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用人單位註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1、用人單位註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海淀區、豐臺區、朝陽區和石景山區域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2、用人單位註冊地及勞動合同履行地位於房山區、門頭溝區、通州區、大興區、順義區、平谷區、密雲縣、懷柔區、昌平區和延慶縣的勞動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註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位於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勞動爭議案件;

  4、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註冊地在外埠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區縣和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移送的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將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移交區縣和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四、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問題發生分歧,由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