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討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思想碰到不誠信或惡意拖欠的行為時,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會被惡化升級,暴力討債、入室逼債、堵門要債、非法拘禁等行為也時有出現。因為衝動採取違法手段,債權人往往會由主動變為被動,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所謂的債權也很有可能變為“竹籃打水一場空”。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一、要債公司合法嗎

  工商註冊範圍沒有討債專案,討債公司是嚴禁註冊的。

  從1993年起,國家工商總局,其中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註冊;對已經登記註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

  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禁止開辦“討債公司”的通知》。

  2000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聯合下發了《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

  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範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紛紛出現在新頒佈的“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區分表”中,但追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現在的討債公司大都以“資訊諮詢公司”的名義註冊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多是“市場調查、資訊諮詢”,,討債公司不論是以受委託形式出現,還是以公司職員身份出現,都不能改變其進行有償法律服務的性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可見,討債公司不具備追債資格。

  二、要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非法拘禁罪

  為索要合法債務,將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扣押,非法被扣押人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部分人單方認為,為了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而採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討債並無不妥,只要在此過程中能照顧債務人的飲食起居,且沒有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會受到法律制裁。

  ***二***故意傷害罪

  為索要合法債務,暴力、毆打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暴力、毆打等方式討債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應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採取合法、合理的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比如,雙方協商、法院訴訟等。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索要合法債務,非法進入、搜查他人住宅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