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要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篇1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檔案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結餘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定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並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後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___%用於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___%為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業務辦公費用,裝置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___%為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___%為醫療基金;

  ***5***___%為業務培訓基金;

  ***6***___%為儲備基金;

  ***7***___%為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許可權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夥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准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夥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准的財務開支的許可權為: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夥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許可權: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於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著從業清廉,減輕委託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託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託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後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篇2

  一、為規範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 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 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 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 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 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夥人簽字同意後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並報經執行合夥人批准後支付。

  七、 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貼上單據並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複核簽字,再由執行合夥人簽署同意後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 合夥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稽核簽名後,再由執行合夥人簽署同意後領取。

  九、 合夥人完稅後個人業務收入賬上餘額不得少於 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後可預領 %,餘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後於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 合夥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夥人應在 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 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 的滯納金。

  合夥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 個月,由執行合夥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並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 個月,按自動退夥處理,由此發生的退夥,合夥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 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 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並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 合夥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夥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衝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 合夥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夥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後,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 合夥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 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夥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製作《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夥人。合夥人在核對後,應在當月的《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於收到《合夥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 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 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並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併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 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夥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或合夥人會議反映本所合夥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 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夥人私人印鑑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 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 的合夥人提議,並由合夥人會議以全體合夥人的 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夥人會議。

  本制度於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