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髮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係,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應符合以下幾種條件:
***一***發行公司的資信條件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所謂淨資產是指公司現有的全部資產,減去全部債務的餘額。因此.公司所擁有的淨資產額的規模如何,是衡量一個公司的財產責任能力大小和公司信用程度高低的標誌。公司發行債券即增加企業的債務總量,為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及還債能力,通常情況下,不允許公司債券發行主體超過自己的淨資產額而發行債券。為使公司保持足夠的淨資產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我國《證券法》把公司發行債券的累計餘額限度規定為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債券發行不僅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公司淨資產,作為其基礎性的責任財產保證,還需要公司有良好的發展態勢,以確保債券發行公司方有足夠的償債能力。而作為公司業績優劣的評判標準,一般是以可分配利潤來體現,可分配利潤是指公司依法納稅、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可用於分況的利潤,良好的經營業績是保障企業償還債務的根本。因此,我國《公司法》把公司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作為衡量公司經營業績的一個指標,公司在發行債券時,發債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潤,必須達到足以支付一年的公司債券應付利息的水平。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公司債券所葬集的資金,儘管是具體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公司享有支配權,但其來源於社會投資,在我國投資資金缺乏的情況下,為更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經濟效益,國家專門作出了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所葬集的資金投向必須符合找國產業政策的規定。這不僅是國家巨集觀調控的需要,也可以促進資金在各行業之間合理地流動、調配。
同時,我國《證券法》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債券的利率高低,不僅直接影響著公司及投資者,對於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過高、過低的債券利率,都不利於債券市場的發展及金融秩序的維護。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據《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限制事項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所謂尚未募足,是指尚在發行期間內、仍在募集,但未達到預定發行額,這也說明公司的債券在市場上缺乏一定的吸引力,再次發行債券顯然是不合適的。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即對已經發行的公司債券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而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這種情況表明了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還債能力已經出現的嚴重問題,再次發行債券,必然危害新舊債權人的利益,故需禁止。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