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額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滿足很多條件,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發行額度有規定,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公司債券發行額要多少的內容,歡迎閱讀。
***一***第十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本次發行申請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4***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八條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1***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4***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公司債券發行額度批准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治理整頓精神,集中有限資金用於國家急需的經濟建設,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加強公司債券的計劃管理,決定從1990年起,對公司發行債券實行額度申報審批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公司債券,是指公司面向社會公開發行和向公司內部發行的債券。
二、公司發行債券必須在發債上一年度的七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計委***計經委,下同***申報債券發行計劃。人民銀行分行和同級計委共同商定編制年度公司債券發行計劃,並填制《企業債券發行計劃申報表》,於當年十月底前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計委。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提出全國的公司債券年度發行計劃,報國務院批准。
三、全國的公司債券年度發行計劃確定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計委聯合將年度公司債券發行控制額度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計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要嚴格執行,不得突破。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公司債券,必須納入國家下達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規模之內。
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審批程式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由企業填報發行公司債券申請表,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審批。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公司債券,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投資審批許可權規定,屬於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專案,申請表應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由各地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後送同級人民銀行分行審批;屬於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專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人民銀行分行簽署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查後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五、在治理整頓期間,公司不得以發行債券作為籌集新開工專案的資金來源。企業發行固定資產投資性質的債券,只限用於國家計劃內、符合產業政策、經過批准的續建專案因各種合理因素造成的資金缺口。
六、為了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根據目前情況,用於單個技改專案的固定資產投資性質公司債券,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基建專案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並一律不得超過其自籌投資和國家預算內投資之和。
七、鑑於本通知下達較晚,1990年公司債券發行計劃申請表可由各地人民銀行分行、計委在1990年2月底前,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計委。
公司債券發行方式以及程式
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有三種,即面值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債券的票面利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時,可按超過債券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溢價發行。溢價是企業以後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補償;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可按低於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折價發行。折價是企業以後各期少付利息而預先給投資者補償。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與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價格發行,稱為面值發行。溢價或折價是發行債券企業在債券存續期內對利息費用的一種調整。
公司債券不管對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而言,還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對於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不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對於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於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註冊,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
***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資訊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