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條可以起訴嗎

  遇到借錢不還錢的人有法律起訴他,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aa,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借條注意事項

  1.借錢時一定要打借條,如果不打借條,一旦發生糾紛,將很難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2.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於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3.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喪失勝訴權。

  4.借條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於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將不支援。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6.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

  7.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憑證、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並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8.當事人合法的訴權受法律保護,但任何人不能隨意捏造事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過法院來實現其非法的訴求。

  借條陷阱案例:

  1.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帳。

  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故法院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後該案經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後,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經偵查,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2.利用歧義。

  裡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后里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裡某借武某現金5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武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裡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3.以收代借。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4.財物不分。

  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5.自書借條。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

  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12000後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0”。

  6.兩用借條。

  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7.寫條不寫息。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

  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