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可以起訴司機違反客運合同嗎

  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一般來講我們乘坐的所有交通工具在載客的那一秒起,就已經啟用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客運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乘客起訴司機違反客運合同

  [案情介紹]

  某日,王某、陳某租乘李某駕駛的計程車去辦事。李某駕車行經某單位時,因有私事需要辦理,遂將車停在路邊,自己下車辦事,王某、陳某則坐在車上等候。此時,何某駕駛一輛大貨車從後面駛來,因疲勞駕駛及車速過快,大貨車撞在出租車尾部,造成計程車全部報廢、乘客王某、陳某當場身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大貨車司機何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計程車司機李某不負事故責任。事發後,大貨車司機何某被刑事拘留,後移送法院審判。計程車司機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何某賠償計程車被毀的損失;乘客王某、陳某的近親屬聽說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不能賠償精神損失,就以計程車司機李某違反客運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王某、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

  [案情分析]

  王某、陳某的近親屬能否以違反客運合同為由,向法院起訴計程車司機李某,要求他賠償各項損失?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起訴李某。理由是:

  一、雖然王某、陳某租乘李某的計程車,雙方已經建立了客運合同關係,李某負有將王某、陳某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責任;同時李某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自己車毀和王某、陳某身亡,表面上看是李某未按合同約定將王、陳倆人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但是究其原因,李某是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才未能將王、陳倆人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而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大貨車司機何某違章駕駛所致,李某在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或者過失。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在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李某來說,這起交通事故是否屬不可抗力,是本案中的關鍵。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李某將車正常停放在路邊,他對何某引發交通事故致其車毀客亡的結果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更無法克服。因此,這起交通事故對李某來講確屬不可抗力,故他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王某、陳某與計程車司機李某均是何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他們都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何某賠償物質損失;當然,他們也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王某、陳某及李某都應以肇事司機何某為被告;王某、陳某作為被害人,他們的損失是由於何某的犯罪行為而造成,而不是由於李某違反合同造成的,因此,他們只能起訴何某,不能起訴李某。

  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李某。理由是:

  一、我國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本案中,王某、陳某租乘李某的計程車,雙方建立了客運合同關係,李某就應當將王某、陳某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二、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陳某身亡,且王某、陳某身亡不是由於他們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李某作為承運人,應當對王某、陳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王某、陳某雖然是交通肇事案中的被害人,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他們也是客運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損害賠償。在有條件進行選擇時,他們可以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法和程式要求得到賠償。四、雖然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在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通常來說,不可抗力是指戰爭、自然災害等人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交通事故是人為因素引發的,不屬不可抗力。因此,李某不能免責,故王某、陳某的近親屬可以起訴李某違反合同。

  同意第二種意見。

  案情結果

  可以起訴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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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運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1***旅客的主要義務。

  包括:持票乘運的義務;按時乘運的義務;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遵守安全規則的義務。

  ***2***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約定的時間將旅客運達目的地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運輸路線的義務;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義務;提供必要生活服務的義務。

  變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後,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 間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解除合同,即變更客票記載或辦理退票手續。此種變更或解除被稱為自願變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客運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為非自願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 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引起的合同變更。在客運合同訂立後,承運人單方變更運輸工具的,應視為一種違約行為。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旅客有權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無權向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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