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原則的基本要求
在調解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也是有權利的,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在人民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什麼權利呢的內容,歡迎閱讀。
當事人有下列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可以放棄民事權利或訴訟權利
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程式權利進行處分,這是民事訴訟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區別。但這種處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限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否則,就要受到國家的干預。在這個問題上,本條採取了當事人自由處分和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原則,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有機結合。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程式權利進行處分,這是民事訴訟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區別。但這種處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限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否則,就要受到國家的干預。在這個問題上,本條採取了當事人自由處分和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原則,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有機結合。
,是正確處理懲罰與保護的相互關係,使無辜的人不受行政處罰,使違法行為人受到公正處理,使遭受違法處罰的人得到及時補救。通過保障當事人行使程式權利使行政處罰得到正確使用。
當事人的程式權利有兩類:
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的陳述權、申辯權、被告知權和其他程式權;
二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申請複議權、提起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
這些程式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對國家的公權利,是對國家的請求,需要以國家機關的義務行為來滿足,它對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