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議應該在哪個訴訟環節提出

  量刑建議權是公訴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力,量刑建議權在訴訟的哪個階段進行,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量刑建議權的行使階段

  應當是在法庭調查之後、法庭辯論開始、宣讀公訴詞時提出量刑建議。理由是:根據我國目前的訴訟程序安排,經過法庭調查,檢察官和被告方對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質證之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已經基本上能夠顯現出其本來面目,此時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是立足於充分的證據證明之上的,應該具有足夠的說服力,也比較客觀、正確,易為法官接受;同時,由於有接下來的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方有足夠的機會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為己方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論。

  如此則兼顧了檢察官行使權力的方便有效和對辯護方辯護權利的程式保障。同時,這一做法不是僵死的,它完全可以根據庭審時的實際情況加以靈活變通,如經過法庭辯論之後,公訴人感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辯解或者反駁時提出的事實和證據確實可信,據此,有必要修正自己的量刑建議,在此種情況下,公訴人可以也應當將自己修正的量刑建議寫成書面材料提交給法庭,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量刑建議權是基於公訴權的下位權能

  量刑建議權源於公訴權,而公訴權又直接來自於刑罰權。刑罰權是國家對犯罪人適用刑罰,藉以懲罰犯罪人的權力,具體說來,刑罰權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四個方面的內容。從權力淵源上看,刑罰權是公訴權存在的基礎,公訴權是量刑建議權存在的基礎。公訴權不僅為刑罰權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依據,同時為量刑建議權的存在提供了正當性依據。

  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

  它不具有終局性。從根本上講,量刑建議權是刑事訴訟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認識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對另一方進行制裁的請求,只不過提出這種請求的人是國家的代表,這是它不同於其他訴訟請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議權與其他訴訟請求一樣,是不具有最終結論性的。與之相對應由法官專門享有的量刑裁量權才具有終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的行為及其責任作出自己的判斷和評價。以此為基礎還可以得出量刑建議權的另外一些特點,如主動性、相對的主觀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