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

  公證機構根據國家的授權,依法辦理公證事務,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有哪些,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1、證明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行為。證明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項業務。常見的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各種經濟合同。主要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各種租賃、承包合同、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權、裝置、技術轉讓合同等;

  ***2***各種民事協議。如贈與,財產分割,婚前財產約定,賠償,民間借款,贍養、遺贈撫養等協議;

  ***3***收養和認領親子;

  ***4***繼承;

  ***5***各種單方法律行為。如遺囑、委託、贈與、宣告、承諾等;

  ***6***包括招標投標、拍賣、抽籤、搖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蔘加的現場活動。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指除法律行為之外,對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係有一定影響的客觀事實。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係、婚姻狀況、學歷、經歷、職稱、身份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義或作用的檔案、證書、各種文字材料的總稱。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有:法人營業執照、董事會決議、專利註冊證書、商標註冊證書、公司章程、各種表格、記錄、紀要等。

  4、賦予債權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

  按照有關規定,公證機構可對經過公證的,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的,並有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意思表示的,無疑義的債權文書,證明其有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文書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保全證據

  即公證機構應當事人的申請,在訴訟發生之前對可能滅失、毀損或以後難以收集到的證據,採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並保管的活動。

  6、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如果由於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其給付義務時,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提交於公證機構,而後由公證機構轉交於債權人的行為。隨著市場的逐步發展,目前的提存已經突破了上述傳統的提存概念。在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交易中,如果規定了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債務人才給付標的物時,當事人可以約定,預先將給付標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證機構,待條件具備時,再由公證機構將給付標的物交付債權人。

  公證的法律效力的規定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律師可以做公證嗎

  律師是不能做公證的,律師的公證也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公證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公證機關進行,而律師可以對一些民事活動進行見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八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週歲以上六十五週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階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