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要注意的問題

  立定遺囑後,再去公證處公證是為了增加公信力,辦理遺囑公證要遵守法律規定,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辦理遺囑公證注意的問題,歡迎閱讀。

  辦理遺囑公證須知

  1、立遺囑人的身份認定。

  現在隨著我們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不斷推進,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和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私人處理財產事物的情況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遺囑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但同時也有很多不法行為由此而產生,有些人為了達到獨佔遺產的目的,不惜找來假的“父母”訂立假遺囑來辦理公證,這不僅需要公證員認真仔細審查當事人的身份,更要通過筆錄這一重要環節從側面幫助自己判斷委託人身份的真偽。公證員可以通過自己設計問題確定當事人的真實身份,瞭解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比如:當事人多大、家裡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工作?你有什麼財產?你為什麼只給這個人而不給其他人等。

  2、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在公證實務中,我們常常會碰到重病在身、臥床不起的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去醫院或去家裡上門辦理遺囑公證的情況。有些當事人由於年事已高而記憶模糊、思維混亂,完全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般不予受理,在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的病人我們也要求為其治病的主治醫生和所在醫院為其出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和與公證人員談話時是神志清醒、邏輯思維正常、對答切題的證明。這樣可以避免日後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3、應要求遺囑人提供遺囑中處理的個人財產的相關證明。

  《遺囑公證細則》規定,遺囑人應當提交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立遺囑是一件嚴肅的行為,不能口說無憑,應把需要處理的財產具體化,如房屋就要提供產權證、國土證,存款就要提供存單證明,但也有些當事人在特殊的情況下無法拿到相關財產的證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關證明在配偶處保管而又不想讓配偶知道等。這些是公證中碰到的新問題,有待在工作中進一步的探索解決的方法。

  4、公證員應當有告知的義務。

  公證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也要告知當事人有撤消和變更遺囑的權利和辦理的程式。

  5、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遺囑應當採用列印的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捺手印,遺囑原稿需存公證處留檔。如遺囑人不識字,可由公證人員代書,但必須要有另一公證人員在場。談話筆錄也必須兩位公證人員簽字,且筆錄中儘量避免有塗改的痕跡,如果寫錯或需要塗改,需當事人按手印認可。公證書必須儘快出具,如果公證書還沒有出具而遺囑人已經死亡,公證書就有被撤消的可能。

  撤銷公證遺囑方法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撤銷公證遺囑是指遺囑當事人對本人所立並經公證的遺囑全部內容予以撤銷,而並非對遺囑公證書予以否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撤銷公證書的前提應當是公證處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錯誤時才能予以撤銷,換言之,即公證書的內容違背真實性合法性原則時應當予以撤銷。

  如果遺囑公證書並未出現以上情況,對該公證書予以撤銷實為不妥,應當以撤銷遺囑宣告書方式辦理為宜,在宣告書當事人應闡明因何原因對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證處所立遺囑***引用公證書編號***現予以撤銷,當事人對該宣告內容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在宣告書上簽名按指紋,然後公證處對宣告書予以公證。

  遺囑糾紛訴訟

  1、訴前諮詢或委託專業繼承律師

  2、確定糾紛管轄法院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

  3、寫起訴書,準備起訴材料起訴立案

  4、瞭解訴訟技巧,遺囑繼承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