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什麼責任***2***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覆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鬱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幹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專案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稽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範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