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什麼責任

  對於司機朋友們來說不發生交通事故是開車的首要條件。但是倘若不幸還是遇到事故司機該如何處置呢,又該如判斷司機當承擔什麼責任呢?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發生交通事故司機需要承擔的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司機需要承擔的責任

  根據司機與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所劃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之後,依法應由車主和或司機所應承擔的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機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車主和司機責任劃分:

  1、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對外責任

  此種情況下,車主無疑為用人單位,司機只要是因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致人損害就應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司機存在過錯與否在所不問。

  2、車主對司機的追償權內部責任

  車主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後,對司機是否享有追償權,侵權責任法未作規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則是傾向於享有追償權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09年12月22日。因此,在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於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範圍,車主用人單位則可以行使追償權。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車禍責任劃分標準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1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

  2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

  3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4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

  5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

  6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7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全部賠償,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當前規定賠償。

  3、特殊情況下的責任劃分和承擔: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依法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發生車禍之後如何進行賠償

  車禍導致的賠償主要包括以下賠償專案:

  1、人身損害賠償賠償專案

  1醫療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護理費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交通費

  5住宿費

  6營養費

  7賠償金

  其一,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其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器具費

  9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生活費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專案

  1直接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包括:損壞的車輛、車載貨物和物品、設施等,以及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由侵權人賠償。

  2間接財產損失

  間接財產損失包括車輛停運和車輛貶值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遭受損害,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車輛貶值損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車輛的損害導致車輛價值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