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四大熱點解讀

遲到六年的檔案轉移官司   

一職工稱自己有精神病,當年患病休養期間,單位違反《勞動法》將其除名,現在自己50多歲了,生活無著落,要求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手續,並補交勞動保險費12000元,補發工資30000元;而單位稱,六年前就已按曠工與其解除了勞動關係。五一前夕,南京市建鄴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因六年前的曠工除名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   

1990年,36歲的駕駛員江某應聘到二輕局下屬某集體廠,因為能力突出,他當上了運輸科科長。1993年,廠裡實行經濟責任承包,江某領取了營業執照,當起了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二級法人。1997年,財務審計表明,江某4年承包期內累計虧損61萬。這一年的12月28日,江某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當日至2000年12月止。而到了1998年6月,江就不再上班了。8月,廠里根據勞動人事管理規定,給其妻送了兩次“限期返廠通知”,但江某仍未回廠上班,廠職代會遂決定對江某予以除名,並將“除名決定書”再一次送到其妻手中。人們都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了。然而到了今年3月,廠裡突然接到了法院傳票,開啟一看,原來是江某在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後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廠裡補辦內退手續,補交養老保險、補發工資。   

庭審中,江某稱自己曾因為開車出事被拘留過,精神受了刺激,1988年又因為家庭矛盾得了精神病,還在南京腦科醫院看病、住院。承包運輸科後工作壓力大,精神病復發了。1998年,他給廠領導寫了請假條要求休養。身體好轉後,他好幾次找到廠裡要求上班,並解釋自己是間歇性精神病,時好時壞。廠裡認為他已按曠工被除名,不再是廠裡的人了,但他本人卻沒有收到過任何書面通知。廠方稱江某曠工兩個多月期間,他們曾分別於1998年7月10日和9月8日派人去江家送“限期返廠通知書”,並做他妻子的思想工作。但他本人一直不露面,更沒有主動和廠裡聯絡。他們是按照廠紀廠規對江予以除名的。江在廠裡工作8年期間,從來沒說過自己有精神病,也沒請過這類病假。1990年江調來廠裡時,他原先單位出具的商調函中也沒寫他有精神病史,換句話說,如果他有精神病,廠裡是不會要他的。他說身體好轉就要求上班也不符合事實,終止勞動合同後,他從來沒來過,也沒提出轉走人事檔案,要不然廠裡會立即配合他轉檔,絕對不會扣押的。   

法院從南京腦科醫院調來的病歷顯示,江某確實有精神病的相關特徵,廠方承認了自己的疏忽。同時,廠方還承認,自己僅將通知和決定書送達了江某的妻子,並且無法提供其妻簽收的憑據。法院審理後認為,廠方存在“送達瑕疵”,且滯留江某檔案達6年之久,確有不當之處。最後,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廠裡考慮江某的現狀和實際困難,同意一次性給予10000元經濟補償,雙方勞動關係自1998年8月解除。調解結束後,廠方即派人為江某辦理了轉檔手續。   

法官點評:近年來,涉及檔案遺留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都有數起,有的是自動離職,有的是被單位除名,這類糾紛集中在前些年改制的老集體企業,這些困難企業的職工早些年因單位效益不好或停產大都另謀生路,長期跟單位脫離了聯絡,而企業改制後,往往因“找”不到職工續簽、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不到位,職工不願簽訂此類勞動關係合同,或因單位不重視送達,引起糾紛。這類官司往往在職工接近法定退休年齡時作為後遺症“蹦”出來。用工單位和職工都要遵循《勞動法》,勞動權益保障和人事檔案轉移應著眼於規範、合法、有序,避免後遺症。   

交涉五年領到保險賠償金   

童某原是南京市城南某大企業的職工,1999年與企業合同到期後這家企業卻一直未給她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備案手續,也未將其檔案轉至勞動部門,導致童某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2003年9月,童某訴至區法院要求企業履行備案手續、轉移檔案,並要求賠償其失業損失。法院支援了其前兩個要求,但對其要求賠償失業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未經勞動仲裁,法院未予審理。2004年5月,童某就失業保險金損失賠償事宜提出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法定申請時效為由駁回了她的請求,童某不服,訴至區法院,要求企業賠償失業損失6816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勞動合同在1999年終止後,童某未能從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在六十日內提出勞動仲裁,但她卻到2004年才申請仲裁,其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規定的仲裁申請期限。事後,童某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童某表示,1999年雙方合同終止後,因企業長期未給自己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備案及轉檔手續,導致自己一直未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在長期交涉無果的情況下,2003年提起仲裁、訴訟,直至2004年企業按判決要求履行義務時,她才確定已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她認為由此受到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   

中級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童某與該企業勞動合同終止後,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童某要求企業賠償失業保險損失的請求一直處於糾紛解決過程之中,符合有正當理由超出時效的規定。最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該企業支付童某失業損失4080元,一併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法官點評:近年來南京市相繼出臺完善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相關規定,但某些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不為職工建立個人社會保險基金賬戶、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不”現象仍很突出,有的企業則是想盡各種手段逃避應給工人辦理的相關保險,由此引發的訴訟案件不在少數。   

離職員工拒賠未收回貨款得到支援   

南京一家工廠與銷售人員簽了一份合同,“銷售人員因離廠所發生的業務往來款無法收回,銷售人員必須承擔責任。”結果,該廠銷售員李某離職時剩下30多萬元的業務費還未收回,廠方便將這筆賬算到了李某的頭上,要求李某還清這筆“債務”。一審法院支援了廠方的訴訟請求,但二審時南京市中級法院則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李某是南京城北一家工廠的銷售員,2001年時雙方簽訂《銷售人員業務合同》規定:“銷售人員離廠時需結清所有的業務往來款,因離廠發生的業務往來款無法收回,銷售人員必須承擔責任。”第二年,工廠又對銷售員作出規定:貨款不能按時收回,要承擔相應利息,對造成貨款無法收回的要承擔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2003年初,李某離開這家工廠,雙方自動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同年5月,雙方進行結算,結算單上列出李某在廠裡銷售產品發貨及付款明細中尚有30多萬元往來款未結清,扣除廠裡應支付李某的業務費14萬元,加上李某向廠裡借的近4萬元,實際尚欠20多萬元,李某在此結算清單中以欠款人的名義簽了名。2004年4月,該廠就此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未被受理。之後該廠又訴至法院要求處理。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擔任該廠銷售員期間,在執行職務中與廠裡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李某在雙方結算清單中以欠款人名義署名,就是自願對其所經辦業務的應收款及其個人借款承擔償還義務,該約定並未違反相關規定,李某應償還欠工廠的2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