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管理規定

  貯運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的一次性或可重複充氣的移動式的壓力容器就是我們說的氣瓶,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氣瓶管理的各部門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報告和記錄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氣瓶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3]4號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TSG R4001—2006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TSG R5001—2005 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3 職責

  3.1 公司主管副總經理

  對全公司所用氣瓶安全工作和管理負全面責任。

  3.2 各分廠***公司***裝置副廠長***主管副經理***

  對在本廠***公司***範圍內所用氣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負全責。

  3.3 機動部

  3.3.1 負責全公司所用氣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3.2 對山焦氣瓶充裝站和山焦氣瓶檢驗站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

  3.3.3.負責所持有的氣體充裝許可證範圍的各種氣瓶購置計劃的批准。

  3.3.4 組織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4 安全監督管理部

  3.4.1 負責全公司所用氣瓶的運輸***內部***、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3.4.2 負責全公司呼吸器用氧氣瓶的使用管理工作。

  3.5 各分廠***公司***機動科

  負責本廠***公司***所用氣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6 各廠***公司***安環科

  負責本廠***公司***所用氣瓶的運輸***內部***、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焦化二廠安環科負責全公司空氣呼吸器用空氣瓶的管理工作。

  3.7 供應公司

  3.7.1按照公司氣瓶充裝站的計劃,負責購置合格氣瓶。並保證氣瓶的製造單位必須是國家質檢總局頒發氣瓶製造許可證的單位。

  3.7.2 為公司提供瓶裝氣體時,應選擇在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購買,並保證氣瓶是在檢驗有效期的合格氣瓶。

  3.8 公司氣瓶充裝站

  3.8.1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充裝及充裝後的檢查,並做好記錄,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向氣體消費者提供合格氣瓶,並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3.8.2 氧氣充裝站除了對氧氣進行充裝業務管理外還要負責對呼吸用氣瓶的使用、充裝、檢驗進行業務管理。

  3.8.3採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氧氣充裝站包括呼吸器用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負責塗敷充裝站標誌、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誌鋼印。

  3.8.4 負責自有產權氣瓶按照《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辦理使用登記。

  3.8.5 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誌的塗敷工作,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

  3.8.6 負責自有產權氣瓶的統一管理工作,並依據需求計劃向供應公司提出購置計劃。

  3.9 公司氣瓶檢驗站

  3.9.1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氣瓶定期檢驗標準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其正確性負責。

  3.9.2按氣瓶顏色標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後重新塗敷氣瓶顏色標誌,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3.9.3 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3.9.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3.10 各使用單位

  3.10.1 負責氣瓶的領取和臨時保管。

  3.10.2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購置

  由氣瓶充裝站根據需要提出購買計劃***各類呼吸器用氣瓶由安監部、氨瓶由各使用廠或公司提出購買計劃***,經機動部批准後報供應公司購買。

  4.2 充裝

  4.2.1 按照《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的要求,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後,方可在批准的充裝範圍內進行氣瓶的充裝工作。

  4.2.2充裝站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等其它國家質檢部門批准的氣瓶也可以進行充裝***,但所充裝氣瓶的技術檔案必須留在充裝單位,否則不允許進行充裝。

  4.2.3 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4.2.4 不錯裝、不超裝、不混裝,充裝質量具有可追蹤檢查性。

  4.2.5充裝站標誌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採用條碼等先進資訊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4.2.6 到檢驗期的氣瓶由充裝單位轉檢驗單位。若公司氣體檢驗站無資格檢驗的氣瓶,氣瓶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報機動部外委進行。

  4.3 運輸

  4.3.1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

  4.3.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乙炔氣瓶並嚴禁倒置。夏季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晒。

  4.3.3 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3.4 裝卸可燃氣體氣瓶的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4.3.5 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4.4 儲存

  4.4.1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4.2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4.4.3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

  4.4.4 毒性氣體氣瓶和氣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定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乙炔瓶庫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4.4.5 乙炔瓶儲存時應保持直立位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4.5 使用

  4.5.1 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不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和已報廢的氣瓶。

  4.5.2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裝置,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

  4.5.3 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瓶嚴禁臥放使用。

  4.5.4 使用現場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3。

  4.5.5 使用中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時,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4.5.6 應採取措施防止氣瓶受曝晒或受烘烤,嚴禁用40度以上的熱水或其他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

  4.5.7 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4.5.8不得改裝使用,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4.5.9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及焊接修理。

  4.5.10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4.5.11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4.6 檢驗與報廢

  4.6.1 氣瓶檢驗站在取得氣瓶檢驗許可證後,方可在批准的檢驗範圍內進行氣瓶的檢驗工作。

  4.6.2 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規定的週期進行檢驗。

  4.6.3 不得改裝氣瓶。

  4.*** 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等。

  4.6.5 對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週期的氣瓶應判廢,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通知充裝單位,並將氣瓶壓扁或將瓶體解剖處理。

  4.7 事故處理

  4.7.1氣瓶發生事故時,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及時上報和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4.7.2 氣瓶發生事故後,發生事故單位立即報告機動部和安監部。對於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為嚴重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機動部必須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監部立即報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7.3 氣瓶發生事故後,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儲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5.2 氣瓶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5 報告和記錄

  5.1 充裝前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公司氣瓶充裝站保持至氣瓶報廢為止。

  5.2 檢驗記錄,公司氣瓶檢驗站保持至氣瓶報廢為止。

  醫用氧氣瓶安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我院醫療安全,加強我院特種裝置***醫用氧氣瓶***的使用及存放管理,根據我院相關科室及各社群衛生服務站使用醫用氧現存狀況,特制訂制度如下:

  1 氧氣存放的地方,嚴禁煙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入內或混放。強調主體責任、提高安全意識,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備有滅火器材。

  2 科站內的氧氣瓶需有專人管理,並應建立《科站醫用氧安全使用登記》制度,使用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氧氣瓶搬運謹防撞擊。現場操作時,不準吸菸。氧氣瓶閥門和管道開關須勤查、關閉好,不允許有漏氣現象。非工作人員不準動用。

  3 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初次使用氧氣瓶進行試壓檢驗,檢查鋼瓶標誌是否清晰完整 ,如發現有出氣口破損嚴重、開關閘閥失靈等情況應及時調換。結合每日安全工作巡查。及時排查醫用氧使用不安全因素,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保證醫療供氧安全。

  4 操作人員在安裝減壓閥前,應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5 保管和使用氧氣瓶時應防止沾染油汙,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許曝晒、火烤及敲打,室內 存放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煙火在10m以外。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凃有規定顏色標記。

  6 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它氣體。

  7 非醫療部門使用氧氣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物資管理中心核查後,按相關流程,逐及報批後方可使用,並按照特種裝置管理規定嚴格執行。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形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

  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

  二是,由於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製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誌,是否超過檢驗週期。氣瓶檢驗週期的規定是:對於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於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於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

  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定的色標,如製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複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範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製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週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週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於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誌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乾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並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並在附近設定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定二級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