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國家頒佈的氣瓶相關法規,對氣瓶的設計、製造、檢驗、充裝、運輸、儲存和使用等環節,都做出了科學和明確的規定,需要的拿走,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氣瓶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氣瓶安全管理條例

  1、目的

  工業氣瓶***含蓄能器,下同***雖然結構簡單,但瓶內承受壓力高,使用介質性質、使用環境各異,極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為規範公司內以及相關方對工業氣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需要使用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 MPa ***表壓***,並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 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等***的公司各部門、相關方***外協施工單位***。

  3、引用檔案

  3.1 特種裝置監察條例

  3.2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3.3 GB16163-1996瓶裝壓縮氣體分類

  3.4 GB7144-1999 氣瓶顏色標誌

  4、管理職責

  4.1 特種裝置管理部門負責氣瓶的綜合管理工作。

  4.2 採購部門應確保採購工業氣體時的氣瓶和氣體符合公司安全生產要求。

  4.3 氣瓶貯存保管單位應落實專人負責氣瓶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回收工作,並做好記錄。

  4.4 氣瓶使用單位應落實管理責任人,負責氣瓶使用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4.5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氣瓶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反饋、督促責任單位整改安全隱患。

  4.6相關方使用的氣瓶由發包方實施管理。

  5、工業用氣體的分類

  5.1 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於—10℃***:氧氣、氮氣、氫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5.2 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於或等於—10℃,且小於或等於70℃***: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5.3 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於70℃***:氯氣、氨氣。

  5.4 溶解氣體:乙炔。

  6、工業氣瓶檢驗

  6.1 工業氣瓶應按規定檢驗合格,由檢測機構在瓶頸或瓶圈上加蓋鋼印,並頒發合格證。

  6.2 檢驗週期:氧氣、煤氣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氣體瓶五年。

  6.3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應提前檢驗:

  6.3.1 瓶體或附件嚴重腐蝕、損傷或變形;

  6.3.2 對瓶內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6.3.3 有回火、燒灼或表面漆色發黑的痕跡。

  7、供應方管理

  7.1 工業氣體採購部門應督促供氣單位提供合法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業氣瓶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定期檢驗合格證等相關影印件。並明確相關方安全職責。

  7.2 供氣單位提供的工業氣瓶外表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 的規定。

  7.3 供氣單位的工業氣瓶應專瓶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7.4 氣瓶運輸車輛應無安全隱患並配備滅火器;禁止氧氣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氣瓶應配備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時,氣瓶必須妥善固定,且車箱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二;臥放時,氣瓶頭部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進入公司應減速慢行,並按指定線路行駛。禁止在防火、防爆重點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場所附近停車,因特殊情況需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

  7.5 裝卸氣瓶時應輕裝輕卸,禁止拋、滾、滑、碰和倒置;裝卸現場禁止煙火,並配備足夠的滅火器。

  8、收發貯存管理

  8.1 收發貯存保管人員應持證上崗。

  8.2 氮氣分裝人員應持證上崗。

  8.3 氣瓶貯存保管單位需建立驗收制度,指定專人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及回收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週期、外觀檢查、入或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8.4 氣瓶貯存保管單位每週對工業氣瓶的收、發貨情況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裝置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定期對使用、發放、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8.5 收貨時必須檢查氣瓶外觀和標誌等。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並做好驗收記錄。對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絕接收:

  8.5.1 無充灌合格證的。

  8.5.2 氣瓶外觀有缺陷及腐蝕、有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的。

  8.5.3 不在有效的使用、檢驗週期內,無氣瓶檢驗鋼印和不能識別的氣瓶。

  8.5.4 漆色及標誌不明顯的。

  8.5.5 字樣和色環標記不符合規定,沒有氣瓶警示標籤***見附件2***。

  8.5.6 安全附件不齊全、完好***包括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防震閥、防震圈等***。

  8.6 貯存管理

  8.6.1 氣瓶應存放於固定專用庫房內{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庫房內應避免陽光直射,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並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氣孔。並且禁止任何管線穿過。

  8.6.2 存放區應有專人管理,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並配備足量的滅火器。

  空瓶和實瓶應分開存放,並有明顯的標識。

  8.6.3 各種氣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氣、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8.*** 氣瓶儲存時應排放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並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臥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9、使用管理

  9.1工業氣瓶使用部門***含相關方***必須落實管理責任人,對使用過程實施全程監控。

  9.2氣瓶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對鋼印標記、色標及安全狀態進行確認,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的氣瓶不得投入使用。

  9.3使用人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操作。

  9.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裝置。與明火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0米,氧氣瓶、乙炔瓶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米。

  9.5 氣瓶使用時,必須直立,禁止臥放使用。

  9.6 氣瓶禁止敲擊、碰撞、在瓶體上引弧,禁止將氣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9.7 氣瓶禁止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9.8 使用過程中應採取措施防止氣瓶受爆晒或烘烤,禁止用40℃以上的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

  9.9 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同車搬運。

  9.10 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按規定放氣流量、放氣壓力使用。

  9.11 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瓶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閥門和瓶閥,禁止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閥或開閉瓶閥。

  9.12 氣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洩漏要及時處理,禁止在洩漏的情況下使用。

  9.13使用氣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和更換。禁止對在用氣瓶瓶體和底座進行焊接修理。

  9.14氣瓶內氣體禁止用盡,必須留有充足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

  9.15工作現場的同類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得超過4瓶,不同氣瓶存放應保持安全距離。

  10、其它

  10.1外來施工單位使用氣瓶的管理,執行“誰發包,誰負責”的日常管理原則。如要購置工業用氣需符合:經國家安全監管部門批准的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及相關資料齊全有效。

  10.2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含相關方***禁止購買無資質單位的工業氣體***瓶***在廠區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