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的法律形式種類都有哪些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的刑訊逼供,而選擇在法庭上進行翻供,而翻供的型別有很多種,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翻供形式的種類,希望對你有幫助。

  翻供的形式種類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訴訟階段作了供述,但在後一訴訟階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動機往往是對前一訴訟階段所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滿,為求得對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認定及相應的訴訟結果而翻供,這種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動因。常見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了供述,但卻在起訴階段因不滿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對其行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一審階段均作了供述。但卻在接到一審判決後開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內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實。但這裡應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內容是有關案件的一般事實還是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一般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賴,只是想就原記憶錯誤所作供述的部分內容加以調整,則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細枝末節的事實;反之,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顯不應該有記憶錯誤的關鍵事實。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內容,稱“徹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產生新的內容,該供述內容可能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無關的案件事實,也可能是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實,但總體上往往都產生一個共同的結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徹底否定。這種翻供的心理動機很複雜,但絕大多數是出於僥倖心理。

  翻供的法律後果

  既然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麼,偵查、司法人員就不能採用簡單機械的對策來處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而應視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

  1、對司法機關的影響

  最首要的對策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證據充分、確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響偵查、司法機關定案。如果經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口供與偵查、司法機關所收集的其它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卻無法取證來印證或與原已收集的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為無效翻供,司法機關仍可依據為口供以外的其它充分、確實的證據所印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供述定案。

  2、對被告人的影響

  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無理翻供,偵查、司法人員應在摸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僥倖抵賴心理的基礎上,運用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端正態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證據運用原則,從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識到抵賴不僅沒有作用,反而還可能因此而影響認罪態度及相應的刑罰適用,必要時可通過舉出一定的例項,或者通過有關的宣傳媒體諸如報紙、電臺、電視臺所報道的實際案例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政策攻心。

  3、翻供的例外

  針對一些因記憶錯誤而造成的翻供,偵查人員應該努力找出導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錯誤記憶癥結,並以相應的他證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加以綜合分析評價,而不作簡單肯定或否定。事實上,因犯罪嫌疑人記憶差錯造成其適度的供述前後不一致,往往是正常的,而過分的一致極可能是虛假的,偵查人員不要將偵查思路侷限於追究與定罪量刑的枝節事實差異的原因上。

  4、翻供對證據的影響

  針對因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偵查人員應給予高度重視。首先,必須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陳述的這一翻供原因,並根據偵查的結果來確定原有的獲取口供的程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證中有逼供現象,則可依法確認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無效,因為不論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其不具備程式合法性的條件,足以確認該口供無效。

  其次,偵查機關必須重新依照合法的取證程式進行重新審訊、重新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確定重新獲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證據證明價值時,必須嚴格依照證據的三要素及法定的運用證據的諸原則。再者,如果查明刑訊逼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偵查機關應將依法追究有關辦案人員刑事責任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犯罪嫌疑人,以樹立犯罪嫌疑人對偵查、司法機關的信任,從而配合偵查、司法機關作如實供述。

  5、翻供對偵查機關的影響

  偵查中要注意再生證據的收集。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或者沒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實後,為了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一旦有機會與外界接觸,往往有可能與有關人員串供,從而改變其對原有犯罪事實的供述。因此,要注意對其本人的表現和所接觸的人員進行有效的控制,適當運用技偵手段,從而發現再生證據,以達到遏止其翻供。

  對待審判階段出現翻供的方式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過詢問被告人,瞭解翻供的真實原因。因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體理由,對因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的,要詢問是何部門、何人、何時、何地、實施何種違法審訊行為等細節;對因記憶不清翻供的,要詢問影響記憶的原因;對誤解政策翻供的,要詢問為什麼誤解及誤解的深層次原因。翻供必須有理由,對理由要做出詳細、合理的解釋。

  2、查明翻供的內容。通過審查翻供的前後說法,查明翻供與前供不一致的差別之處,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還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實方面翻供,還是在某些量刑情節上翻供。確定翻供的真正內容後,再看翻供的內容是否詳細、具體,進一步判斷翻供的真偽。

  3、變換角度反覆詢問,審查翻供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是否印證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隱蔽情節,理清證據收集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理性分析,發現破綻步步緊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對隱蔽情節描述具體詳細,通過偵查取得的證據與被告人原供一致,對被告人翻供則可認為是無理翻供。

  4、抓住細節適時傳喚同案人到庭質證。為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一定要選準時機和注意質證方法。質證主要還是應抓住案件細節,發現矛盾。因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個細節都考慮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細節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識、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賄案,被告人翻供時將受賄辯成是借款,有的僅是一面之交,借款幾萬沒有借條,沒有還款時間,借了幾年從不催問,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質證出現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詞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