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票據法票據法的內容***3***
第五節 付款
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條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第五十六條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第五十七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條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第六節 追索權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第六十四條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條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第六十七條依照前條第一款所作的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並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二條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條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四條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第七十五條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第七十六條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第七十七條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七十九條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條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本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匯票的規定。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一條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二條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第八十三條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
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製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於轉賬的,可以另行製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第八十四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條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七條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八條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條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條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一條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三條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
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匯票的規定。
第五章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四條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前款所稱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票據。
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九十六條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
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九十七條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條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九十九條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條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外的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計算期間的規定。
按月計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對日計算;無對日的,月末日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條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
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製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票據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法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一百一十條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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