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後保險公司賠償的案例

  保險公司的格式免責條款到底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其是否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賠的理由?下面是,希望小編整理的對你有用,歡迎閱讀:

  司機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6月3日,林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超越一輛同方向行駛的摩托車時,將相向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倒,致使李某受傷、自行車損壞。林某肇事後駕車逃離現場。之後,交警大隊交通事故作出認定,由林某負全部事故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經醫院診斷,李某受到腦震盪、右鎖骨骨折等損傷,支付醫療費等費用7千餘元。林某後來給付李某4000元,還受到交警大隊處以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而實際上三輪摩托車的車主是樑某。2004年9月1日,樑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鳴支公司為摩托車投保保額為65000元的摩托車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合同上,註明保險限額為65000元。

  交通事故後,李某將樑某、林某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辯稱,在第三者保險合同上已經註明“保險摩托車肇事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林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公司對李某的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法官釋案

  武鳴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法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予***、吊銷駕駛證。對保險公司是否因此免除責任,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

  本案的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格式合同的條款作出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調整,以減少對格式合同條款理解上的分歧及履行過程中導致不合法的後果。因此,對於被告保險公司關於“其肇事逃逸不予理賠”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援。對於李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樑某投保的責任險保險限額65000元範圍內予以賠償。

  綜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武鳴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的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26764.7元,扣除覃某已賠償的4000元后,餘額22764.7元,由保險公司賠償。本案訴訟費用1625元,也由保險公司負擔。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知識拓展

  不具備上高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6條的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