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處罰規定

  隨著汽車行業的發展,汽車進入普通百姓家。但是,也提高了交通肇事犯罪率。那麼,開車撞人後逃逸怎麼處罰?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

  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裡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 公里後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執行死刑。

  交通肇事逃逸後又自首的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人民法院考慮到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1、公民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

  安全駕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冷靜處理,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報警,等待交警部門處理。

  2、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刑罰,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後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交通事故逃逸的後果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